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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建监察大队工作规定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9-12-08浏览:2072下载130次收藏

    为进一步强化管理,推进工作,提升管理执法水平,提高工作效能,结合本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工作规定由工作管理、考勤管理、车辆管理、财务管理四大制度组成,大队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照执行。实行百分制量化,纳入队员年终考核,并与年度奖金(包括工作性奖励)挂钩。  

    队员个人分数是年度奖金及奖励发放的依据,扣分情况按月公布,年终汇总结算。违反制度的罚款,当月结算。  

    本规定自2008年 4月 1 日起实行。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一、上岗执勤,必须按大队统一规定着标志服;严禁酒后上岗;严禁着标志服进入娱乐场所。违者每次罚款50元,并扣3分。  

    二、全体队员在工作期间应团结共事,严禁相互吵骂、斗殴行为发生。特殊情况紧急出动,必须服从号令通知,确保行动高度一致。违者视其情节处100---200元罚款,扣5-10分,公开检讨。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取消年度奖励。  

    三、本着“下级对上级负责、高效精干”的原则,凡领导交办、办公室通知和正副中队长安排的事项,必须积极完成,并及时汇报办理情况,确保政令畅通;汇报工作时,严禁说谎。违者按造成失误大小,处责任人10—20元罚款,扣1—2分。  

    四、严禁索要、接受被管理对象钱物和有价证券,违者处罚款10—30元,扣1-3分。  

    五、重大事项要及时汇报,严禁随意表态。违者按造成失误大小处责任人10—20元罚款,扣1-2分。不得在工作中说人情话,办人情事,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六、上班期间参与打牌赌博的,除按脱岗论处外,公开检讨,处100元罚款,扣10分。  

七、暂扣物品时,必须开据暂扣单(极特殊情况除外),下班前交办公室登记入库。严禁私自处理暂扣物品。凡造成失误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处罚责任人10—50元罚款,扣1-3分。  

    暂扣物品处理原则:谁暂扣谁处理或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八、责任区内无占道经营(办手续的除外)、骑门经商(特殊情况除外)、沿街窜卖。违者每起每次分别处罚款10元、10元、5元;分别扣0.5分、0.5分、0.2分。无撑设伞蓬现象,每出现一起处责任人5元罚款,扣0.2分。  

     夜市春夏季21:30后、秋冬20:00后除外。  

    九、严格户外广告管理,依法从严查处乱贴乱写等行为。责任区内每出现一起未经许可而设置的户外广告(门头牌)和过街横幅,处责任人10—30元罚款,扣1---3分。  

    十、加大市政设施监管力度。上班期间发生市政设施(含道路开挖)和行道树(含绿化带、花池等)损坏,领导或检举者先于执勤队员发现、举报。处责任人罚款10—30元,扣1-2分。  

   十一、责任区内市政设施上无乱晾晒衣物、行道树上和花池上无绑系、挂靠杂物(拖把)。违者每起处责任人5元罚款,扣0.2分。  

   十二、规划管理实行跟踪监管制。凡出现无证建房和出现超层(超面积),未发现或隐瞒不报的,按违法建设面积(以砌完基础计算)1元/平方米的标准处罚责任人,按0.1分/平方米的标准扣分,并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结案。  

   十三、凡应停工的,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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