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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建设廉洁警队实施细则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09-11-26浏览:2912下载239次收藏

xxx公安机关建设廉洁警队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xxx公安机关建设廉洁警队规则(试行)》,深入推进全市公安机关廉洁警队建设,根据《xxx公安机关建设廉洁警队规则(试行)〉实施办法》、《xxx公安机关建设廉洁警队实施细则(试行)》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市局成立由市长助理,市局党委书记、局长xxx任组长,市局党委副书记、政委xxx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的全市公安机关廉洁警队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组织、实施廉洁警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纪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局纪检、政工部门是廉洁警队建设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细则》的组织实施。各警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  

第四条  市局纪检、政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纪律,公道正派,依法办事。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工作秘密和民警个人隐私。  

第五条  各警种、各部门应当切实做好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民警的要依法依纪查处。  

第二章  廉政承诺  

第六条  全体民警均应签订《xxx公安民警廉洁从警承诺书》(见附件1),承诺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规定,遵守“五条禁令”、“三条铁规”,公正执法、文明办案,不违规、不违纪、不违法,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组织处理;承诺如实进行廉政登记、接受廉政考察。  

各派出所、机关各部门民警的廉政承诺由市局纪检部门或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警(含公开招录、学生毕业分配、部队转业、外系统调入的民警)录用前和拟提拔任用、交流到重点岗位的民警任用前,应当向组织作出廉政承诺,签订廉洁从警承诺书。  

对新警和拟提拔的民警可以组织廉政宣誓,廉政宣誓可以集中进行。  

第八条  廉洁从警承诺书一式三份,市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承诺书由xx市局纪委、市局纪委、本人各执一份,其他民警的承诺书由市局纪委、所在部门、本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  新警录用前不作出廉政承诺的不录用;民警不作出廉政承诺的不予提拔任用、评优评先,不予交流到重点岗位。  

第三章  廉政登记  

第十条  民警参加廉政登记应当填写《xxx公安民警廉政登记表(一)》(见附件3)。如实登记个人婚姻变化情况,个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个人因私出国(境)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私人经商办企业情况,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配偶、子女出国留学情况,以及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情况。  

市局纪检部门和各派出所、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民警登记表填报工作。  

新警和拟提拔任用、交流到重点岗位的民警在录用和提拔任用前,还应当如实填写《xxx公安民警廉政登记表(二)》(见附件4),登记个人收入、家庭大额财产等情况。个人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和工资以外收入;家庭大额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累计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投资和债权等。  

第十一条 《民警廉政登记表》必须由本人填写和签名,并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加盖单位印章后上报市局纪检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  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民警应在事项变化后30日内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填写相关廉政登记表上报市局纪检部门。登记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应当立即登记报告。  

第十三条  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廉政登记表》一式三份,由本人、市局纪委、xxx局纪委各执一份;民警《廉政登记表》一式二份,由本人、市局纪委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民警不参加廉政登记或者不如实登记的,不予提拔任用、评先评优,不予交流到重点岗位。对瞒报、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廉政述评  

第十五条  市局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由市局纪检部门牵头,政工部门配合,组织民警开展述廉评廉工作。市局和各警种、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每半年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执行廉洁从警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六条  民警述廉重点围绕执行廉洁从警规定等情况进行。述廉主要内容包括秉公执法、忠于职守,遵章守纪、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情况,领导干部述廉还应当包括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遵守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规定,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等情况。  

第十七条  市局领导班子成员述廉评廉在全局中层以上干部中进行,xxx公安局党委派员参加;各派出所、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人员述廉评廉在本部门、本单位中进行,市局党委派员参加;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组织实施述廉评廉。  

第十八条 在组织民警述廉的同时,要对其廉政表现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九条 市局及各警种、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开展述廉工作应当提前向上级公安机关党委报告,述廉情况及主要负责人述廉材料报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五章  廉政考察  

第二十条  拟提拔任用、交流到重点岗位的民警在任用前,应对其廉政表现进行调查,掌握廉政诚信情况。  

廉政考察由政工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纪检部门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对反映有廉政方面问题的民警由纪检部门负责进行调查,核实反映问题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廉政考察工作程序:   

(一)廉政考察应在对拟提拔任用、交流到重点岗位的民警进行任前考察时一并进行。  

(二)对市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考察,须经xxx公安局主要领导批准;对其他人员进行廉政考察,须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  

(三)廉政考察前,应当根据调查任务的需要制定调查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对象、调查目的和内容、调查方式方法、调查人员组成、注意事项及纪律要求等。  

(四)廉政考察采取走访、核查等方式进行。对拟提拔任用、交流到重点岗位的民警,还应当对其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进行调查,了解廉政表现情况。  

(五)廉政考察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廉政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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