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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未还及时行为思考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9-10-17浏览:2088下载199次收藏

内容摘要】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中的未还终止时间界定在“案发时”有违立法原意,“超过三个月”未还中的未还终止时间应是“行为人归还公款时”。

【关键词】 挪用公款行为 界定 超过三个月 未还 案发时 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起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分三个层次表述的。由于立法特别强调被挪用公款的去向和用途对挪用公款行为危害性程度的影响,所以三种具体表现形式下成立挪用公款罪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其中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的情形,在构成犯罪的要求是最为严格的。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不仅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数额必须达到“较大”的标准,而且挪用公款必须超过三个月未还,所以对“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正确理解就成为判断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一个关键点。为了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超过三个月未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指案发时未还。这为打击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的情形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笔者认为该条《司法解释》有违立法原意,就此谈一些浅见,以就教于方家。

一、以案发时未还作为挪用公款行为的终止时间是对法律语言的理解错误

法是以一定的文字作为载体的。对法律语言理解必须准确、严谨,这样才不会产生歧义。“挪用”,按字面解释,“挪”即移动,“用”指使用,“挪用”就是指移作他用,即改变事物的本来用途,转移作其他用途。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把原定用于某方面的钱移到别的方面来用;二是私自用(公家的钱)①。挪用罪中的挪用,正如以上所述,从立法原意、该罪在刑法分则中的体例及其侵害的法益三个层面来看,其含义是私自用(公家的钱),而私自用公家的钱,侵犯了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公款的使用权能从财物被挪用时起即被改变。“还”也有两层含义,一是返回原来的地方或恢复原来的状态;二是把借来的钱或物还给原主②。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是私自用(公家的钱)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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