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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问题研究论文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09-10-17浏览:2154下载248次收藏

信息公开,对于实现价格听证会说明理由的功能而言,既是基本渠道,又是基本前提。价格听证公开透明是制度公信力的基础。

一、价格听证会信息的事前公开

1.事前公开的主要内容和现状

(1)基本信息的公开,信息源不通畅是瓶颈;(2)听证“规范”阻碍代表观点公开,代表观点神秘化;(3)听证申请书难得一见、艰涩难懂,政府介入是关键;(4)直面各类质疑,建立长效事前沟通机制是根本。

2.事前信息公开的时间段

事前相关信息公开停留在非制度化阶段,民众集中在事后得到信息,价格听证会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3.事前信息公开不足的负面作用

(1)对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对定价机制、成本核算方式等实质内容和相关程序内容是否知晓把握,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听证能力,事前信息公开不足对价格听证的整体效果将产生决定性的负面作用。

(2)对公众:事前的信息获得是公众合法知情权的一部分,事前信息渠道的不通畅不利于民意的形成发展。

(3)对听证申请人:丧失了解释方案、沟通信息的良好时机,错失了树立公开透明形象的最佳阶段。

(4)对作为最终决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政府:事前公开不足导致的民意形成、完成时间的滞后,不利于政府集纳民意;不利于培养事前对价格听证会实体和程序的舆论监督,不利于发现矛盾焦点和问题所在。

课题组认为,信息公开应成为一种长效机制,有健全、可操作的法律为依据规范信息公开的制度执行,并建立与义务履行相配套的责任承担机制,每一场听证会都能做到在合法保密范围之外的信息的完全公开和透明。从保证最低限度的公开的角度讲,直播并非必须。

课题组认为,弥补目前问题的做法是国家制定统一的听证目录,把影响范围广、程度深的事项列入目录;根据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及自然垄断经营商品进行分类列举;再根据利益群体大小确定不同事项的价格听证由不同级别的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没有列入强制听证范围的事项可统一归到选择性听证事项当中。各地应在国家统一的目录下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状况制定地方强制听证目录,然后交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审核。

二、有权启动价格听证会的主体

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使消费者的权利被白纸黑字确定了下来,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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