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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范围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9-10-17浏览:2454下载150次收藏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它的精神实质,就是坚持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在实践中我们应严格把握严和宽的适用条件,防止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现象的发生。本文拟从实践的角度,谈谈对以下四类犯罪嫌疑人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些体会,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

一、对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适用

故意伤害案件过去曾一直居高不下。2007年我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来,此类案件呈下降趋势。在实践中,我院对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

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谅解的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以刑事和解为主

(1)对于因经济纠纷而引起的故意伤害导致他人轻伤的案件应以刑事和解为主。这一类案件多发生在农村及城市的邻里之间,其发案事由多为生活琐事,但矛盾一但激化,双方情绪都难以控制,最终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而这一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都不大,多为激情犯罪,而且当事人双方多为熟人,一旦启动刑事程序,当事人双方会因此而结怨。这样的案件笔者以为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或同意调解,公、检、法三家都要尽力调处,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在公、检、法三家三个环节中,在哪一环节达成调解,诉讼就应当在哪个环节终止。如2006年4月份我院办理的王某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因停放汽车与被害人发生纠纷,遂从车内取出刀将对方砍成轻伤。在审查批捕期间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要求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据此我院作出不批捕决定。

(2)因生活琐事而引起的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的案件也应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目前理论界对此类案件能否适用刑事和解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不应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但笔者认为故意伤害致他人重伤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这一类案件多发生在农村。当前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还相对较低,遇事一般不细考虑,将人打伤后,就后悔了,而被打的人一般不是邻居就是亲戚,彼此之间也无冤无仇。这一类案件,虽然后果较为严重,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如果调解到位,被害人明确要求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笔者以为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3)未成年人致他人伤害的案件应最大限度适用刑事和解。未成年人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因其人格特征没有定型,决定其行为有着突发性、偶然性和不固定性,但其可朔性很强。在实践中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主要是因为其好胜心强、自制力较差导致,一般是初犯、偶犯,如果对其定罪科刑,不仅会造成羁押期间“交叉感染”,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其逆反心理,给教育改造带来一定的难度,甚至可能导致其再次犯罪。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规定了三条重要的原则:一是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二是从宽处罚的原则;三是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因此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这些轻缓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适用刑事和解。如建立强制措施从宽制度、最大限度适用不诉制度。对于可捕可不捕之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如去年11月份我院办理的王某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是我县某中学的初三班在校学生,刚满16周岁,因一个篮球与同学发生纠纷,晚自习后,双方在校园外发生斗殴。王某持水果刀将对方刺伤,经鉴定为轻伤。案发后,王某被刑事拘留,其家长积极给伤者筹措医药费,但因伤者父母到公安机关吵闹,公安机关将王某报捕。在审查时,我们认为王某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其为在校学生,成绩较好和平时表现都较好,且为初犯、偶犯,其家人积极赔偿医药费,王某本人有悔罪表现,而且被害人一方挑起斗殴,有明显过错。所以我们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没有逮捕必要,遂作出不批捕决定,让其返回校园读书。

2、对主观恶性较大、手段恶劣,造成他人伤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从重从快处理

(1)对于那些找人帮忙故意伤害他人和帮助他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伤害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生活中有这样两类人,有的人自认为自己“混的好”,喜欢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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