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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干部职工考勤管理细则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9-10-15浏览:2906下载296次收藏
为规范全镇干部的管理,认真抓好全镇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特制定以下考勤细则:
      一、全镇干部职工要求每天上午8:00至8:30必须到督办室签到,8:30由督办室将签到册准时交书记处审阅,未签到人员必须到办公室签迟到人员花名册,并亲自向党委书记说明原由。如无正当理由又未签到的,一次扣除20元,月累计迟到5次以上的扣除当月下乡补助;超过10点,仍未向书记说明原因的,作旷工一天处理,并扣除60元/次,干部职工全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另扣三个月下乡补贴。特殊情况事前报告,突发情况事后报告,签到册每天8:30必须准时交到书记处审阅,否则,处罚督办室副主任20元/次。
      二、轮休人员星期五下午5:30之后方可离镇,星期一上午8:30前必须到督办室签到。晚上轮休人员在当日下午5:30之后离镇,第二天早上8:30前到督办室签到。
      三、干部职工请假必须到督办室领取请假条,经主管领导或片管领导审核后,由政府镇长批准生效;党政领导请假由镇党委书记批准(书记不在家,先电话请假,征得同意后,再补批),严禁口头请假或电话请假。请假条经批准后需交督办室登记备案,凡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的,作旷工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可征得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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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干部职工考勤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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