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完善司法廉洁监督机制探析
党风廉政建设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我们党对此历来高度重视,今年伊始,中央就及时召开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全面分析了当前的反腐倡廉形势,明确提出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这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纲领性文献,为我们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只有抓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完善司法廉洁监督机制,才能确保公正司法,司法为民。
近年来,**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共**州委的正确领导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自身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始终把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实现了思想观念有新的转变,工作作风有新的改进,队伍素质有新的提升,各项审判工作有了新的局面。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廉洁方面,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工作:一是抓学习,讲政治。以创建学习型法院为抓手,结合党的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干警思想,切实把党的科学理论转化为指导言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自觉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二是抓团结,顾大局。把团结作为一件大事,经常讲、经常抓。以党组织生活、谈心交流、专题辅导等形式,讲团结的好处,解心中的疙瘩,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和谐因素。尤其是党组班子成员,带头讲大局、讲配合、讲奉献,在大事上坚持原则,在小事上相互谦让,形成了全院一盘棋、团结起来干事业的良好风气,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提升。三是抓作风,重实效。把改进作风与工作落实结合起来一起抓,始终坚持在“实”字上下功夫、做文章。院领导带头深入基层法院调硏摸实情,深入一线指导办案,积极主动为基层法院排忧解难,有力促进了工作的深入开展。四是抓法纪,严自律。结合法院系统尤其是本院发生的问题,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一班人不护短、不回避、不推诿,不仅深入查找当事人存在的问题,而且从全体班子成员身上、从全院廉政勤政建设上深挖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举一反三、深刻反思,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加强自身建设。从日常易发问题抓起,从小事做起,要求干警不搞特权、不讲排场、不接收与案件有关的送礼吃请、不进不健康娱乐场所等。院领导带头执行,率先垂范,以行动感染和影响部属。五是抓典型,扬正气。十分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总结推广先进典型,推进了法院各项工作的不断创新发展。
通过不断加强我州法院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为确保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变化,一些消极腐败现象特别是金钱利诱、亲情美色、干扰破坏等在不断地侵蚀着法官队伍,极个别干警理想信念淡薄,执法不严,违法违纪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法官形象和人民法院的声誉。当前,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又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人们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力更加关注,对司法廉洁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性和敏感性,为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真正体现司法为民,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法院自身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司法廉洁监督机制,着力在教育、制度、监督、惩治上下功夫,从而努力把法院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公正被公认为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廉洁与公正是社会希望所在,也是建设法治国家必备的条件之一。本文试从完善司法廉洁监督机制的角度出发,对如何加强内部监督机制作一探讨。
一、充分认识司法廉洁的重大意义
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提出,“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其中保持廉洁意识的要求,是胡锦涛总书记继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向全党强调“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之后,针对政法工作专门强调而提出的。在此之前,中共中央于2006年5月3日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决定中两次强调了“司法廉洁”,深刻阐述了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问题。为我们指明了司法领域反腐倡廉工作的新目标。
二、准确理解司法廉洁的内涵
(一)对“司法”的理解。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解决纠纷,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其具体过程是将书本上的法律变为现实中的法律,将普遍性的法律变为个案中的法律,将静态的法律变为动态的法律的过程。法律适用的目的是为发生利益冲突的双方解决纷争。在这一纷争的解决过程中,司法的功能得以实现。一是司法的救济功能。法治社会是权利社会,司法是权利得以行使和实现的最后屏障。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做的是尽快使权利义务之争回到秩序的范围内,避免使争议的法律关系无限期的处于不稳定状态,并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二是司法的示范功能。司法不仅仅是为了解决过去发生的纠纷,而且会对公民未来的法律生活产生示范效应。法律规定了社会个体权利和义务,司法则通过对个案的审理对抽象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具体的诠释。司法具体地告诉人们“什么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法律往往通过司法得以在生活中鲜活的存在。三是司法的维护公正的功能。公正是 “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法治的灵魂,司法的终极目的。司法活动的本质是通过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和纠纷使争议的法律关系恢复到争议前的状态,即恢复公正。因此,司法的功能意义在本质上要求司法本身具有公正性。,司法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底线,倘若司法公正受到怀疑,社会公正便失去了最后一道屏障。
(二)对“廉洁”的理解。所谓廉洁,在《辞海》中解释为清廉、清白与贪污相对。廉洁就是不收受不义之财,不贪占公物和他人之物,不受世俗丑行的污染。也指人的行为品行正派,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完善司法廉洁监督机制探析
本文2009-10-15 20:26:22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38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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