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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9-10-12浏览:2663下载136次收藏

xx市中、小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住宿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根据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的所有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本办法所称住宿费包括公寓式收费和普通住宿收费(包括以学校名义在校外统一租赁的学生宿舍收费)。  

      公寓式指学校为学生提供具备公寓式房屋和设施条件以及相应管理的宿舍。  

      普通住宿指学校为学生提供具备各类型档次设备条件的宿舍。  

      第三条 住宿费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的设施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学生宿舍应具备的设施条件:  

      1、公寓式宿舍应具备的条件:  

      校舍坚固,门窗牢固,安全可靠,室内光滑,墙面洁白,通风、干燥卫生,光线良好;宿舍配有单人双层钢架床;储物柜人均一格;有独立卫生间;有学习桌椅;室内有降温、取暖设施;保证冷热水供应等。  

      2、普通住宿宿舍应具备的条件:  

      校舍坚固,门窗完好,安全可靠,无漏水或潮湿现象,地面光滑,墙面整洁,通风和光线良好;;配有上下层单人钢架床4套;有统一的洗漱和日用品保管专柜;有热、冷水的供应等。  

      第四条 凡是提供住宿的学校必须配备专职管理员,负责住宿学生的安全、卫生,调解矛盾和纠纷,解决学生在住宿期间的困难。专管人员的配备按照住宿生人数确定。原则上普通住宿学校每300个住宿生配备1人;公寓式住宿学生每100人配备1人。专管人员工资按住宿生人数核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住宿费实行分类和动态管理  

      本市境内所有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取消城乡差别,一律按普通住宿的三个类型和公寓式两个类型收费进行管理,分别制定最高限额标准。  

      每年核定、审批的住宿收费标准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核定、审批新学年的学生住宿费标准。  

      第六条 学生住宿费收取标准审批权限  

      (一)公办学校住宿费按照考虑学生承受能力,兼顾住宿条件,适当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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