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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形势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09-10-08浏览:2652下载125次收藏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讲话,阐明了全面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任务,提出了加强党委政法委建设,明确职责,健全规范以及加强对群众反映突出的执法问题的监督的要求。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能,就是对政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不断加强这项工作是保证政法部门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工作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因此,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要坚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社会政治稳定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督促政法部门严肃、公正执法,为维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的发展,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

    一、新形势下规范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重要性

  (一)规范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时加强对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的监督。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党对政法工作实施领导的重要内容和措施,其监督的对象是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监督的内容是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监督的目的是要从深层次上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监督不力问题。 
  (二)规范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提高政法队伍素质的需要。要不断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从整体上看,政法队伍和执法状况是好的。但是,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甚至司法腐败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干警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事情时有发生。加强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有利于从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中发现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从而研究制定对策,加强队伍建设,遏制司法腐败,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规范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弥补当前司法监督乏力的需要。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监督制度,但还很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而这时候,党委政法委则可起到支持和弥补作用。政法委虽然不是司法职能机关,但它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的优势。在其他监督难以取得实效的情况下,加强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执法监督,对消除当前司法腐败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认识存在误区。实践中,少数政法领导干部和部分干警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和错误倾向,认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对司法独立的干预,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拒不接受党委政法委的监督。
    (二)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不健全。目前,政法委执法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没有完善的监督程序和有效的监督措施,导致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在某些环节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中政委的《意见》仅规定了五项职权且比较空泛,没有规定调查权和对责任者查究权等执法监督必备的重要职权,行使起来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效果,这些职权显然不能适应当前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虽然,近年来,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但党的执法监督既缺乏规范性的法律规定,又缺乏具体条文化的程序操作,这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如果要制定具体的执法监督规范,又容易与司法部门独立的执法产生冲突。
    (三)政法委执法监督与其他方式监督配合不够,形不成合力。人大的监督和司法监督是法律规定的重要的监督形式,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作为二者补充的党的监督(政法委执法监督)往往是单兵作战,没有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建立起密切联系,无法发挥优势互补,以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难以产生最佳效果。
    (四)执法监督工作发展不平衡。通过对近年来执法监督状况的调查了解,党的执法监督却主要体现在对个案的监督上。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各种纠纷已成为主要的手段,涉及个案的反映越来越多,当事人寄希望于政法委通过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来解决个案问题,使政法委的执法监督部门成为了信访申诉机构,大量要求再审的案件集中反映到政法委,使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主要精力用在了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上。从总的情况来看,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主要集中在被动性较强的案件协调工作上,而主动性较强的指导工作和督办案件工作的开展相对较弱,导致执法监督工作发展不平衡,范围及深度不够,执法监督的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五)执法监督工作关系未理顺。在执法监督中监督与纠错、管事与管人脱节,无法监督到位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就是无人事任免和处分权,缺乏组织保障。
    (六)执法监督工作机构不完善。目前的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基本上停留在“过问”阶段,处于下文了事现状,几乎无专职人员来承担运作其监督职能。同时,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素质上也存在问题,有不少地方的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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