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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局通讯工具及费用管理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9-10-05浏览:2639下载234次收藏

为了加强对我局通讯工具管理,严格控制成本,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切实减少不必要的消耗。本着厉行节约,确保生产工作的通信畅通需要,结合《宜宾市邮政局通讯工具和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经县局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公配通讯工具范围  

    通讯工具包括办公室固定电话(含传真机)和符合市局文件规定配置的用于工作的手机(移动电话)及住宅电话等。

  二、     配置标准  

1、           办公电话:在职局领导、一室三部办公室及所属机构办公点、经警小队、班组(所)各配电话壹部,支局按原标准配备。  

2、           手机:根据市局《通讯工具和费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局领导、一室三部主任、会计各可配手机壹部。  

3、           住宅电话:局领导、一室三部主任、会计按照市局规定各配住宅电话壹部(话机自理)。  

 三、     购置和领用程序  

凡符合配置通讯工具的部门和人员,所需配置通讯工具由综合办统一办理购买、登记发放手续和回收管理。  

 四、     使用管理  

1、  凡企业配置的通讯工具,属企业财产,主要用于工作需要。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更不得私自转让、调换,个人无继承权利;如果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或不再符合配置通讯工具的个人或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前须将公配通讯工具按要求退还综合办(退还的通讯工具必须是最初建档时的机型、号,且保持完好)。按规定配置的通讯工具和企业解决通讯费用的通讯工具,必须报综合办进行建档管理,并将号码公布,以利工作联系。  

2、  公配通讯工具(含公费解决话费的通讯工具)主要用于工作需要,任何配置人员不得随意更换配置号码,如需更换必须报经领导批准同意并报综合办备案;凡属单位解决通讯费用的通信工具必须确保通讯畅通(确保24小时开机),不得人为中断工作联系;出现此类现象,将取消报销通讯用资格。  

3、  公配移动电话的使用期限及核报标准,按市局规定执行。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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