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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基层农村廉政建设十项制度规范体系思考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09-10-04浏览:2032下载275次收藏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加强基层民主,按照我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打基础、建制度、重监督、严惩处、树典型”的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制度规范。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制度规范,健全本乡镇(街道)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体系,并认真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乡镇领导班子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并善于发挥每名班子成员的作用。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乡镇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领导班子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  

1、上级党委、政府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2、乡镇(街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3、安排实施财政资金投资和国债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涉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  

4、社会保障、就业稳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公共事项。  

5、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6、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及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7、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国有资产的重组、并购等有关事项。  

8、需要追加预算的大额支出。  

9、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10、需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集体决策的形式  

对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要事先征求乡镇(街道)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意见,以召开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形式集体讨论,最后以乡镇(街道)党委名义做出决定。  

三、集体决策的原则  

1、民主集中制。讨论时充分发扬民主,让大家畅所欲言,决定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党委决议。  

2、人民利益至上。把是否符合人民利益作为检验决策的根本标准。  

3、实事求是。讨论决定事项要切合实际,既要考虑近期利益,又要兼顾长远规划。  

4、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议事决策。  

四、集体决策的程序  

1、拟提请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先由承办部门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由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审定后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定,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动议。  

2、对事关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有关部门在提请讨论决策前,通过论证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出较成熟的方案。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课题,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3、方案形成以后,应按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向社会公示,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群众代表、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予以修改完善。  

4、须经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应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5、有关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由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或经书记授权的领导召集并主持。在决策前,先由有关领导或责任单位对重大事项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和各方意见进行说明,然后进行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6、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应按照民主集中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者其他方式表决通过。  

7、对重大紧急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或经书记授权的领导可根据需要简化决策程序,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8、决策的过程要以会议原始记录的形式记录并保存,最终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与会人员,并统一立卷归档。  

9、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并及时将工作进展和最终结果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五、决策责任追究  

对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上述重大事项,或未经领导班子复议,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原决定,造成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  

一、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形式。  

1、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本村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如有特殊情况或遇到重大村务问题时,要及时召开村民会议。  

2、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召集村民代表开会,村委会应在三日前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及时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开会时如实反映。会议应当由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  

3、村级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一般性村级事务。会议在村党支部书记主持下应充分发扬民主。  

二、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程序。  

首先,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1/10以上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第二,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列席会议;  

第三,对拟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提前三天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  

第四,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及时公布会议结果;  

第六,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的事项,并对实施情况及时公布,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三、村级事务决策范围  

1、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村务事项包括:  

(1)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3)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4)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5)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6)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7)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8)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9)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10)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11)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12)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13)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2、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主要包括:  

(1)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年度工作计划;  

(2)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3)讨论决定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资金使用、招投标或承包方案;  

(4)讨论决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5)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6)讨论决定村级财务一次性超过1000元以上的项目开支;  

(7)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  

(8)民主评议村两委会成员及监委会成员;  

(9)讨论制定村级事务管理规定;  

(10)其它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  

3、村级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村级事务包括:  

(1)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政策措施、决议和决定、上级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  

(2)研究落实本村年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3)向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提交的议案;  

(4)研究落实村集体经济项目、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5)研究落实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生育计划安排、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6)研究制定落实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纠纷调处、村容村貌、低保、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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