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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治化问题探讨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09-09-21浏览:2222下载264次收藏
完整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与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干预政策的产生和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政府采购制与政府的公共政策有极为密切的联系,都存在实现其公共政策目标和功能。然而在过去我国政府采购法制的实施和适用,由于对政府采购法制隐性的公共政策功能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理解,人们关注的主要是政府采购法制的法律特征,仅作为法律规范的一般行为要求而实施,其应有的功能不仅没有发挥,而且利用政府采购“寻租”,妨碍正常市场秩序的情形在法制的外衣下获得了正当性。可见,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对法制产生内在动因的把握和理解,认识政府采购的应用功能,对政府采购法制的有效实施是不可获缺的,政府采购的公共政府功能对于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价值。
    政府采购是化解管理危机的现实途径。政府采购将政策的制定和监督主体与具体采购执行主体分离,采购一方与采购专门机构利用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合同规制,这些制度设计,既将竞争与市场机制引入了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部门,又将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从而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放松政府对社会与市场的管制,简化政府行政程序,实现政府从社会的部分撤离,更多地发挥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从而有助于政府转变思维方式和管理方式,消除各种妨碍因素,走出管理失调、失控和效率低下的误区,化解管理危机。
    政府采购有助于促进政府管理思维的转变,从过去的强调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实施公共利益,并将运用强制性权力当作管理的本质,转变到政府采购中的公共管理中政府与社会的互动。这种思维强调公共管理中的主体分化,要求政府与社会在公共管理中相互分离并各司其职,将承担公共管理的组织置于公众选择之中,使管理失调失控消融在公众选择之中。政府管理思维的转变,不仅可促使管理危机的化解,更在于合同规制导致的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使政府采购成为管理危机的减压阀。政府采购人以契约方式与通过竞争获得商业机会的供应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合同规制。合同规制有助于从管理方式转变中化解政府管理危机。当今世界各国大都规定国家机关及特定主体是政府采购人。而采购人并不具体行使采购职能,而是委托给具有自治性的社会组织,可以促使政府部分地、甚至完全地从日常公共管理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力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及监督执行,提高政府管理的有效性。同时,政府本身可达到消肿减肥的目的。消肿减肥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更有助于政府管理者以强烈的责任心对待管理。而从事政府采购这一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自治组织具有协调、监督和管理的权力,而这些权力的行使 受到政府采购过程中各种参与人本身独立自主的程度及运行机制的制约,从而影响政府行政组织的价值取向、机构设置、职责、权力和管理方式,甚至在政府行政组织的外围形成强大的压力,以促成政府养成科学、公正的民主管理方式,进而获得管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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