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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搞好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09-09-18浏览:2600下载123次收藏
    动物检疫工作是科学防制动物疫病的重要环节之一。它是一项科学性、管理性都很强的系统工作。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非典型性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发生以来,动物检疫工作受到了社会和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2008年1月1日,《动物防疫法》经过补充修订重新颁布实施,防疫工作更加规范化、现实化,但任何法律都不是一劳永逸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具体工作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认真有效地贯彻《动物防疫法》,显得越来越重要,《动物防疫法》中提出对检疫实行全过程管理,这是十分正确的。结合我县实际,对如何进一步做好动物检疫工作,谈几点体会,仅供参考。
一、保障经费,改善装备。要按《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将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纳入地方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范畴,由公共财政足额保障其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转费用,其依法收取的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解除其后顾之忧,使其工作实现从收费保工资和运转为第一目的到确保畜牧业发展和人们身体健康为全部目的的根本性改变。建议逐步过渡到只检疫不收费的途径上来,使人民群众消除检疫是为了收费的错误认识。解除利益上的困扰,这是做好动物检疫工作首要的也是最为根本的环节,实现不了这种转变,其余工作就会成为摆设,动物检疫工作的改观就会从根本上成为不可能。要通过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不断改善基层动物检疫人员的装备,特别是要装备快速检测设备,发展切实可行的快速检疫技术,逐步建立健全实验室体系,要配备好检疫监督执法中所必需的交通、取证、办案等设备设施,逐步解决办案难的问题。
 二、理顺体制,统一管理。《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检疫员,要依此规定,进一步明确在乡(镇、办事处)工作的检疫员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身份,将原乡镇畜牧水产站按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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