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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拓宽监管领域说法分析探讨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09-09-18浏览:3014下载288次收藏
笔者认为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提出“拓宽监管领域”的说法不科学,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相违背。本文从国家和法律法规对执法部门监管领域的授权、划分、监管秩序的规范、监管职责的明确和权力的限定,及《辞海》、《词典》对“拓”和“拓宽”的相关解释方面,分析、批驳了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提出“拓宽监管领域”的错误。
  主 题 词:批驳  拓宽  监管领域 
  近年来,一些执法部门在规范性文件、领导讲话和对外宣传中,常常提及“拓宽监管领域”。在百度网搜索“拓宽监管领域”一词,可搜索到95万余条①;在google上搜索,可搜索到110余万条②涉及“拓宽监管领域”言语的文章、新闻、信息等,如果计算报刊、杂志和规范性文件,将“数不胜数”,大有蔓延之势。笔者认为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提出“拓宽监管领域”的说法不科学,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相违背。
  一、执法监管领域是国家授权或法律法规特定的。监管领域是执法部门的监管范围。我国每部门实体法对调整范畴、违法行为表现的规定,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主体承担职责的明确,及执法行为的规范;程序法对执法部门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权限管辖等管辖的界定;国务院“三定”方案(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对执法部门管理国家事务、行使职能的授权等,从多角度、多层次、多领域,以宽窄相济的方式,对各个执法部门监管领域的具体界线划分或监管领域的圈定。执法监管领域是国家授权或法律法规特定的。任何执法部门、任何执法人员都不能超越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扩大宽或缩小本部门的监管领域。
  二、执法监管领域是对执法部门监管职责的明确和权力的限定。国家采取特定方式对执法部门监管领域的划分,明确了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责,对执法权力进行了限定。执法部门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三定”方案的框架内,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保证监管工作到位,有效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超出国家授权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领域,实施监管是越位,即超越职权,违法监管,与民争利,执法扰民。典型的表现是“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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