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思考建议
根据中办发[2006]9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06]10号)精神,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于今年4月上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调研。我们采取问卷调查、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进行了全面调查和思考。经调查,我们认为必须在准确深入认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问题。
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必要性
(一)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效率经济,更是公平竞争经济。其中,法制是保障,公平竞争是形式,效率是目标。而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是在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过程中,供应商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牺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向政府采购相对人及其职员或代理人进行的提供或许诺某种利益,从而实现采购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破坏了市场经济下的法制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运行形式,在谋求个体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必然损害和牺牲经济的整体效率,是与市场经济的宗旨背道而驰的。当前,中国的市场改革还未完成,政府不够透明、公开,而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必然要求政府改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方式,增进管理的法治化和透明化,公共领域的治理必须有公众的参与,这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真正建立。
(二)是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必然要求
公共财政是一种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模式,与其他财政模式相比较,具有公共性特点,即公共财政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目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公平性特点,即公共财政政策要一视同仁,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公平竞争,体现在财政上就是必须实行一视同仁的财政政策,为社会成员和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财政条件;法治性特点,公共财政要把公共管理的原则贯穿于财政工作的始终,以法制为基础,管理要规范和透明。而政府采购作为建立公共财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将以前分散的采购形式改为集中的采购形式,将以前集中的采购权利改为分散的采购权力,是为了建立公平透明法制化的财政支出制度,做到办公共之事,让公众监督,切实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效率。通过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净化政府采购活动,使政府采购真正公开、透明、公正,才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三)是反腐倡廉的有力保障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而目前温家宝总理指出的商业贿赂重点治理的五大领域,政府采购领域是其中之一。根据财政部在《200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对外公布 的数额,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将达到3000亿元。随着政府财政采购数额的不断扩大,发生以权谋私、公共寻租的可能性越来越大。由于政府采购领域政府工作人员更容易成为腐败行为的攻击对象,加大对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的治理力度,是反腐倡廉的有力保障。
二、对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认识
(一)对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的界定
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就是在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过程中,供应商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牺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向政府采购相对人及其职员或代理人进行的提供或许诺某种利益,从而实现采购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商业贿赂主体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供应商或代理机构;二是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的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商业贿赂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三是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特点及表现形式
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手段是多元化的,并有着与其他领域商业贿赂不同的特点。
政府采购领域内发生商业贿赂的特点:一是政府采购领域内发生商业贿赂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二是政府采购领域内发生商业贿赂其直接目的是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三是政府采购领域内发生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帐外向个人暗中给付回扣、赠送财物等;四是政府采购领域内发生商业贿赂形式和运作方式具有多发性、连续性、群体和隐蔽性等特征。
由于政府采购资金是由国家财政支出,采购当事人一般为国家行政职能部或企事业单位,决策权在少数领导手中,更有利于贿赂行为的发生。尽管许多采购内容均纳入在年初政府采购目录中,但其缺乏完整性和前瞻性,一些采购当事人为了达成某种采购意向,往往在执行中超预算、追加项目支出预算采购,采用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集中采购方式,转而采用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方式。加上法规不健全、监管缺失,这样一来,为商家达到其利益进行商业贿赂提供了机会
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表现形式也是多样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般采取的商业贿赂手段和方式主要表现为:1、贿赂。主要是以下几种形态:一是货币现金。包括人民币、外币等,这是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贿赂物。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各种各样的费用(赞助费、信息费、劳务
费)红包、札金等等。二是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股票认购券、现金支票、代金券等,有时也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证卡、提货单等。如信用卡、高级娱乐场所会员卡、折扣券、打折卡等等。三是物品、礼品。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有时也表现为房屋、车辆等
大宗商品.四是“其他”形态。这里所说的“其他”范围很广。也是目前刑法理论界争论比较多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包括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两大类.2、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帐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交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回扣常常表现为现金形式;但也不尽然。其复杂性是由“帐外暗中”的特征所决定的。对给予回扣的经营者而言;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支付回扣,处理帐目的手段更多,更方便灵活;对收受回扣的单位或个人而言,也常常以收取现金违法而感到不安,要求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收受回扣。因此,回扣的表现形式远远不只是货币形态。3、佣金。即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中介服务所得的报酬。由商业活动的中间人或经纪人收取,可以是卖方给付也可以是买方给付。与折扣、回扣不同的是,佣金不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而是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但应当注意,该中间人必须有独立的地位,要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经营者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和接收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帐,这一规定与折扣的有关要求相同。给予或接收佣金不如实入帐的,情况比较复杂,可能是商业贿赂行为,也可能是一般性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假借佣金之名行商业贿赂的现象屡见不鲜。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般采取的商业贿赂手段和方式主要有:一是接受供应商的邀请参加酒宴、旅游以及其他的娱乐活动二是2、接受供应商或投标人的现金回扣和实物回扣;三是在评标和采购过程中出现明显的倾向性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获得利益。中标成交价格越高,中标成交服务费就越高。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既得利益,蓄意抬高中标、成交价格,对招标或谈判过程中的供应商各种违法行为置之不理,甚至与供应商合谋串通,协助供应商中标,从中标供应商处获得利益。
(三)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环节
1、采购单位环节。由于采购单位有采购主动权、资格
审查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决定权、合同验收与付款权等,采购单位往往是商业贿赂的重点对象。采购前,受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驱动,采购单位不公开披露采购信息,仅为某个供应商“量身定做”采购项目,搞徇私舞弊,权钱交易。采购时,自以为拥有采购主动权,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分段肢解,与供应商同流合污,“讨价还价”,搞“暗箱操作”。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采购单位直接参与了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全过程,招标走过场,泄露标底,“明招暗定”,长官意志说了算,暗自圈定采购标准,与供应商做背后交易,导致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等腐败现象频繁发生。在合同验收与付款环节,以不见“回扣”、“手续费”不验收付款为准则,索拿卡要,收受贿赂,对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低劣、工期延误等现象视而
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必要性
(一)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效率经济,更是公平竞争经济。其中,法制是保障,公平竞争是形式,效率是目标。而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是在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过程中,供应商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牺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向政府采购相对人及其职员或代理人进行的提供或许诺某种利益,从而实现采购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破坏了市场经济下的法制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运行形式,在谋求个体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必然损害和牺牲经济的整体效率,是与市场经济的宗旨背道而驰的。当前,中国的市场改革还未完成,政府不够透明、公开,而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必然要求政府改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方式,增进管理的法治化和透明化,公共领域的治理必须有公众的参与,这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真正建立。
(二)是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必然要求
公共财政是一种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模式,与其他财政模式相比较,具有公共性特点,即公共财政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目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公平性特点,即公共财政政策要一视同仁,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公平竞争,体现在财政上就是必须实行一视同仁的财政政策,为社会成员和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财政条件;法治性特点,公共财政要把公共管理的原则贯穿于财政工作的始终,以法制为基础,管理要规范和透明。而政府采购作为建立公共财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将以前分散的采购形式改为集中的采购形式,将以前集中的采购权利改为分散的采购权力,是为了建立公平透明法制化的财政支出制度,做到办公共之事,让公众监督,切实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效率。通过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净化政府采购活动,使政府采购真正公开、透明、公正,才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三)是反腐倡廉的有力保障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而目前温家宝总理指出的商业贿赂重点治理的五大领域,政府采购领域是其中之一。根据财政部在《200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对外公布 的数额,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将达到3000亿元。随着政府财政采购数额的不断扩大,发生以权谋私、公共寻租的可能性越来越大。由于政府采购领域政府工作人员更容易成为腐败行为的攻击对象,加大对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的治理力度,是反腐倡廉的有力保障。
二、对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认识
(一)对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的界定
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就是在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过程中,供应商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牺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向政府采购相对人及其职员或代理人进行的提供或许诺某种利益,从而实现采购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商业贿赂主体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供应商或代理机构;二是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的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商业贿赂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三是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特点及表现形式
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手段是多元化的,并有着与其他领域商业贿赂不同的特点。
政府采购领域内发生商业贿赂的特点:一是政府采购领域内发生商业贿赂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二是政府采购领域内发生商业贿赂其直接目的是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三是政府采购领域内发生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帐外向个人暗中给付回扣、赠送财物等;四是政府采购领域内发生商业贿赂形式和运作方式具有多发性、连续性、群体和隐蔽性等特征。
由于政府采购资金是由国家财政支出,采购当事人一般为国家行政职能部或企事业单位,决策权在少数领导手中,更有利于贿赂行为的发生。尽管许多采购内容均纳入在年初政府采购目录中,但其缺乏完整性和前瞻性,一些采购当事人为了达成某种采购意向,往往在执行中超预算、追加项目支出预算采购,采用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集中采购方式,转而采用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方式。加上法规不健全、监管缺失,这样一来,为商家达到其利益进行商业贿赂提供了机会
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表现形式也是多样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般采取的商业贿赂手段和方式主要表现为:1、贿赂。主要是以下几种形态:一是货币现金。包括人民币、外币等,这是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贿赂物。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各种各样的费用(赞助费、信息费、劳务
费)红包、札金等等。二是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股票认购券、现金支票、代金券等,有时也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证卡、提货单等。如信用卡、高级娱乐场所会员卡、折扣券、打折卡等等。三是物品、礼品。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有时也表现为房屋、车辆等
大宗商品.四是“其他”形态。这里所说的“其他”范围很广。也是目前刑法理论界争论比较多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包括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两大类.2、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帐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交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回扣常常表现为现金形式;但也不尽然。其复杂性是由“帐外暗中”的特征所决定的。对给予回扣的经营者而言;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支付回扣,处理帐目的手段更多,更方便灵活;对收受回扣的单位或个人而言,也常常以收取现金违法而感到不安,要求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收受回扣。因此,回扣的表现形式远远不只是货币形态。3、佣金。即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中介服务所得的报酬。由商业活动的中间人或经纪人收取,可以是卖方给付也可以是买方给付。与折扣、回扣不同的是,佣金不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而是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但应当注意,该中间人必须有独立的地位,要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经营者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和接收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帐,这一规定与折扣的有关要求相同。给予或接收佣金不如实入帐的,情况比较复杂,可能是商业贿赂行为,也可能是一般性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假借佣金之名行商业贿赂的现象屡见不鲜。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般采取的商业贿赂手段和方式主要有:一是接受供应商的邀请参加酒宴、旅游以及其他的娱乐活动二是2、接受供应商或投标人的现金回扣和实物回扣;三是在评标和采购过程中出现明显的倾向性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获得利益。中标成交价格越高,中标成交服务费就越高。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既得利益,蓄意抬高中标、成交价格,对招标或谈判过程中的供应商各种违法行为置之不理,甚至与供应商合谋串通,协助供应商中标,从中标供应商处获得利益。
(三)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环节
1、采购单位环节。由于采购单位有采购主动权、资格
审查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决定权、合同验收与付款权等,采购单位往往是商业贿赂的重点对象。采购前,受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驱动,采购单位不公开披露采购信息,仅为某个供应商“量身定做”采购项目,搞徇私舞弊,权钱交易。采购时,自以为拥有采购主动权,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分段肢解,与供应商同流合污,“讨价还价”,搞“暗箱操作”。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采购单位直接参与了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全过程,招标走过场,泄露标底,“明招暗定”,长官意志说了算,暗自圈定采购标准,与供应商做背后交易,导致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等腐败现象频繁发生。在合同验收与付款环节,以不见“回扣”、“手续费”不验收付款为准则,索拿卡要,收受贿赂,对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低劣、工期延误等现象视而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思考建议
点击下载
上一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创新思考建议下一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范畴问题探讨
本文2009-09-18 14:06:32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36349.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评论, 登录 或者 注册
最新文档
- 座谈会发言:体系抓好思政课教育做好贯彻落实下篇文章(02-19).docx
- 组织部机关支部书记2024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02-19).docx
- 在县委理论中心组暨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学习研讨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在2025年市人代会分组讨论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医院党委选人用人工作自查报告(02-19).docx
- 宣传部2024年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发言(02-19).docx
- 行政服务中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验材料(02-19).docx
- 校长在中学2025春季开学典礼上的讲话:撷一抹祈望春风掬一程锦绣花开(02-19).docx
- 乡镇领导班子2024年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发言材料(五个带头+典型案例)(02-19).docx
- 乡2024年度基层党建工作总结(02-19).docx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