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参政党内部监督机制必然性探讨
一、建立参政党内部监督机制的必然性
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政策措施,执政能力和水平有了飞速的提升。作为多党合作格局中的参政党,对于参政能力建设的认识高度和紧迫感,还远远不够,各项应有的跟进措施也不够完善,因此,在执政党不断完善执政能力建设的同时,各参政党也需要不断完善自我,提高参政议政能力,才能使两者相互对应,相辅相成,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也就是说,完善参政党的自身建设,从而提升整体的综合素质,是历史和时代的要求,而构建和强化参政党的内部监督机制,不但是自身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从根本上保障参政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1.从政党发展的客观规律看
参政党作为政党,必然要遵循政党发展的客观规律。没有内部监督的政党是不完善的,构建内部监督机制,是参政党的基础建设,是使参政党更好地发展的组织保障,也是一个政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面临的课题。从目前八个参政党的内部结构看,自身建设主要包含四个方面,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这四个方面既各有重点、相对独立,又有机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参政党自身建设的整体格局,而党内监督是涉及四个方面的综合性、根本性的全面建设,需要调动全体成员的政治智慧和胆识。当然,参政党的制度建设不仅仅是参政党的内部事务,也是中国政治制度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需要在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整体框架内着眼和设计。
2.从客观实践要求看
从几十年的客观实践看,构建参政党的内部监督机制也是十分必要的。改革开放之初,全国八个参政党共有成员约6万人。改革开放以来,参政党的队伍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全国各参政党总人数约70万,许多成员担任了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政府部门负责人和政府各部门的特约员。
多年来,参政党的广大成员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无私奉献,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个别在政府担任实职的同志没能够经受住金钱美色的诱惑;个别党派的领导干部徇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个别党派成员利用参政党的身份进行了不适当的活动,凡此种种。最极端的要算刘涌黑社会集团案件的暴露。刘涌利用与致公党内部某领导的特殊关系,不但加入了致公党,还谋取了党内职务,进而当选了人大代表。此后便是肆无忌惮的疯狂作案,一边聚敛钱财,一边大肆行贿,直至造成多人死伤的严重恶果。这一事件向人们敲响了警钟,值得全体参政党成员深刻反思:一、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各种社会思潮相互作用,形形色色的人物在历史的大舞台上竞相表演,参政党不可能是一片净土,势必会受到影响。二、随着参政党政治地位的日益提升,自身队伍的不断扩大,时代任务的逐渐加重,社会认知度的与日增强,仅仅靠正面宣传、引导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辅之以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这样才能使参政党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自我更新、自我完善中适应时代的发展。
3.从参政党内部监督的现状看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许多参政党的章程中对内部监督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更没有建立起适应现阶段参政党组织结构的内部监督机制。因此,尽快建立参政党的内部监督机制不但非常必要,而且十分迫切。它是参政党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进步,是严格参政党的内部纪律、维护参政党内部团结统一的重要进步,在参政党的发展史上将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参政党内部监督机制的要求
建立参政党的内部监督机制,其根本目的,是要把参政党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更有益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更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1.借鉴执政党成功经验
在党内监督方面,中国共产党做出了很好的表率,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956年中共“八大”党章就规定了党的监察机关的任务和监察委员会的功能。邓小平同志指出:“党除了应该加强对于党员的思想教育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从各方面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并且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邓选》一卷214-215页)为了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邓小平为重建党的纪检机构发表重要讲话:“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门的任务不只是受理案件,更重要的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把我们的党风搞好”。 1980年邓小平再一次强调:“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987年中共中央纪委发布《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指出:党内纪律监督在党的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党的党内纪律监督工作历来是有的,但是由于缺乏健全的监督制度,使这一工作没有真正做到经常和有效。《规定》就监督任务、监督依据、监督方式、监督责任等分别作了界定,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部党内监督的专门规定。1990年,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作出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会同中央组织部拟定党内监督条例”。首次把制定具有较高权威地位的基础性的监督法规提上正式工作日程。2003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中央文件形式首先在党内颁布。2004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向全社会公布了《党内监督条例》,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制度监督的重要里程碑。这些成功的经验无疑对参政党建立内部监督机制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借鉴作用。
2.立足于参政党具体情况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体制框架内,参政党与执政党有较大的差异,在政党性质、奋斗目标、政治地位和历史使命,以及具体的工作任务、组织形式、工作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一,政党性质上,中国共产党体现了无产阶级先锋队的先进性,八个参政党代表各自的社会阶层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性。二,政治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权力的核心,参政党主动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同于有些国家的在野党以夺取执政权力为奋斗目标。三,政治纲领和奋斗目标上,虽然整体上八个参政党都是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纲领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即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但各党派又延续各自的历史有独具的特色与差异。四,政治地位上,参政党是参政党,不拥有独立的执政权力,虽然有少部分成员在政权机关担任职务、参与执政,但总体上是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为主要的工作内容和形式。五,参政党没有独立的专属资产,各级机构和成员纳入国家整体的编制和公务员管理。六,参政党的组织形式相对松散,成员分散于各行各业,不是以行业的行政单位为组织基础,多数没有行政单位上下级的从属关系和经济上的密切联系,工作形式以业余和兼职为多。
这些具体特点决定了参政党不可能像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那样在政治上处于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也不可能像执政党那样有大批的领导干部掌管着国家各个部门的重要权力,更不能像执政党的基层组织成员那样因为工作的联系大家朝夕相处。所以参政党的党内监督机制和不同时期的工作侧重点不能完全照搬执政党,应该有所不同。但是,作为政党,在完善监督的目的和意义方面又是相通的,所以具体做法可以是相近的,甚至有些地方可以是相同的。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上而下的监督机构和一系列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只有严格实行党内监督,才能保证全体党员和干部享有充分的党内民主,从而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党的
创建参政党内部监督机制必然性探讨
本文2009-09-17 09:18:47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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