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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思考探讨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09-09-16浏览:2821下载195次收藏
实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在不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和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对于切实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就实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有关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应如何简化庭审操作
    实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庭审操作中可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简化:1、在宣布开庭以后,由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被告人身份、前科劣迹、强制措施日期等情况,此后审判长直接让被告人行使申请回避权。2、法庭调查阶段,对被告人认罪的事实,可以不要求被告人对认罪的事实作陈述,公诉人也可以不发问,对被告人认罪的事实可以集中举证、质证、认证。3、法庭辩论,公诉人可以直接提出对被告人应认定的罪名和量刑意见,对辩护人提出的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意见,公诉人可以不作答复。4、庭审小结,可以对没有异议的内容不再详细说明。
    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否属创制的新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种,首先普通程序简化审不是简易程序,整个审理过程是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是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追求简易程序的审判效率,仅是对原来普通程序的审理方式规定可以的部分进行简化,仍然属于普通程序,因而其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具体程序不能任意省略,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庭审程序进行审理,不能因简化审理而忽视了被告人的申请回避、获得辩护、辩解、陈述、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上诉等权利。所以普通程序简化审前提条件,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的刑事普通程序案件;以下情形不宜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1、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盲、聋、哑人犯罪的案件和精神病人(含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案件;2、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宜适用的;3、时翻时供且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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