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条文问题思考建议
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要适用该条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必须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罪,这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对该前提条件的含义如何理解,即是否必须已经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或者抢夺罪,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较大的争论,主要体现在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是否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该条的立法本意及与抢劫罪的协调出发,再考虑执法协调统一和标准明确一致的需要,适用刑法第269条定罪,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构成犯罪。理由:既然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没有强调财物数额较大的限制,那么,对于这种转化情况就没有必要强调达到数额较大程度。况且从司法解释看,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也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153条的批复》中指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现行刑法在此问题上未作修改,故该司法解释仍可适用。〔1〕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其数额达到较大时,无论其是否犯罪既遂,都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刑法规定多次盗窃可以构成犯罪,所以盗窃数额未达较大但次数多的,也可以转化为抢劫罪。理由:刑法第269条表述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立法本意要求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构成犯罪,虽然两高有司法解释,但是此解释是在刑法修订以前出台的,是在刑法中没有规定罪行法定原则时颁布的,司法解释违背立法本意。不能以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较大的限制,就据此肯定转化前的行为也不需要数额较大。因为,原因行为本身是否要求数额较大是一个犯罪构成,结果行为是否要求数额较大则是另一个犯罪构成,不能以结果行为的某些状况或事实去反推原因行为也应当具备该种状况。因此,对于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并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时,完全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当然,对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小,并且使用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造成的结果又很轻,它们就不能独立构成刑法中的犯罪,对其也就不能以转化抢劫罪量刑,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2〕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如果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
转化型抢劫罪条文问题思考建议
本文2009-09-15 15:48:14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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