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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调研报告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09-09-07浏览:2992下载243次收藏

不正确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滥用职权

,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拖延履行法定

职责。鉴于以上问题和自由裁量权在执法活动中的广泛运用,以及它对经营者权利义务

的重大影响,本文就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谈谈看法。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问题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的一种“机动”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政

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具体表现为:1、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行

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

类的自由选择。2、行为方式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

自由裁量作为与不作为。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方面,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

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

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自行决定。这说明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4、对事实性质认定方面,即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

的权力。5、对情节轻重认定方面,如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

、“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词语,在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6、决定是否执行方面,即对

具体执行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之司法实践中

的自由裁量权“自由度”更大,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过程中有更大的主观能动性

。法律之所以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是由行政活动的性质所决定

的,因为国家公共事务纷繁复杂,具体情况千变万化,立法不可能预见复杂的社会事务

,所以,法律(作广义的理解,以下同)在许多条款中只能作一些原则性、概括性的规

定,这一方面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又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实现管理目标。

                        但是,自由度如此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有它的隐含要求的

。其中核心的要求有两条,一是依法行政,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具有

较高素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有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达到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维护法治的目的。从行政自由裁量权自身的“自由”属性来看,存在着职权滥用的条

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极大的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社会信义,也是对法治

社会的破坏。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机制是否完善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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