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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现象调研报告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09-08-23浏览:3022下载139次收藏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县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关心妇女问题、支持妇女事业、为妇女办好事、办实事的社会风尚日渐形成。但是,在很多地方仍然存在着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它不仅危害家庭,同时也危及社会稳定。

一、家庭暴力现象层出不穷

1、妇联近年接访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情况
从县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来看,家庭暴力在婚姻家庭类信访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2007年,县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95起,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有53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56%。2008年县妇联共接待办理群众信访维权及咨询求诉325件,526人次,其中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信访案件占58%,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8%是女性。


调查情况表明: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中,文化程度越低比例越高,中、老年明显高于青年,贫困家庭及富裕家庭高于温饱型家庭,许多妇女认为遭遇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问题,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二是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许多妇女在经济上还没有完全独立,需要依靠丈夫生活,这就使得她们在家庭中没有地位可言,发现配偶对家庭不忠也只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受传统婚姻观念影响,女性较男性而言,再婚对象的年龄选择范围要小得多,受社会舆论压力三是妇女在丧偶和离婚后再婚难。要大得多,很多女性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离婚后只能分到少部分的财产甚至“净身出户”,被子女拖累而延误婚期又无疑让女性再婚雪上加霜。四是绝大多数家庭暴力事件选择较为平缓的调解,而很少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从2007年妇联接访的21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来看,有15件通过调解处理,占总数的72%,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仅有6件。其中,有18个家庭的矛盾无法调和,面临离婚的结局,有4个家庭的妇女受到重伤。


2、家庭暴力个案选登


如今年3月份接待了本县龙门镇东段村大屋组村民陈国辉,两人未进行结婚登记进行同居,并生育了一个男孩,陈反映丈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将小孩带走,不让陈与小孩见面,陈已上诉至长寿法庭,妇联接此案件后,迅速要求龙门镇妇联对该事件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后,与县人民法院信访局长罗琼联系,要求她能妥善处理好这件事情,而长寿法庭也对该案进行了妥善判决。


如今年7月份接待了在汉昌小学租房的李冬香,李反映与咏生乡福田村的胡向兴婚后共生育三个女儿,胡不顾家庭,李患慢性肾炎,胡也不出钱为其治疗。妇联接此案件后,立即与咏生乡政府取得联系,希望对该事进行调查并给予处理。咏生乡政府回复,经调查,李患病属实,其夫并没有不为其治疗病,只是因为家境一般,且胡刚为李从外地治病回来,咏生乡政府已向民政部门反映,只要符合救助条件争取帮李冬香解决一定经济上的问题。


3、农村是家庭暴力高发区


我们发现,县妇联所接家庭暴力投诉,21起家庭暴力中有20起案件来自农村,农村是家庭暴力,尤其是可能诱发家庭暴力恶性刑事案件的原发地。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l、家庭暴力是夫权观念的恶果。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社会的宽容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温床。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四不管”……实际上是对女性遭受暴力的默许,是对男性施暴的宽容。有些基层组织和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重视不够,认为是一般的家务事,不予过问或一味调和,即使有投诉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


3.受害人的逆来顺受使家庭暴力升级。一些受害人往往将遭受丈夫殴打视为家庭私事,怪自己命运不好,遇到脾气不好的丈夫,还往往会使丈夫的暴力倾向膨胀,即使有少数人求助于社会,也只是希望有关部门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而导致家庭破裂。


4、法律调控力度不够使家庭暴力居高不下。虽然我国目前《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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