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中的问题及建议
土地征用中的问题及建议
今天的社会,经历一个飞速发展和新旧交替的时代,随着基础设施等方面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农村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在这个过程中,许多地方城市面貌焕然一新,这与各地方政府所做的大量的工作是分不开的。然而在这个过程中, 也不乏有的地方政府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存在。既要防止克扣、压低征地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也要防止被征地单位和群众漫天要价、谎报地类、扩大面积和有关部门借征地之名“搭车收费”,加重用地单位负担。因此,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土地征用的概念出发,对其具有的法律特征、土地征用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原则以及土地补偿的标准、用途、分配和使用等问题作了详细的阐述。就当前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建议。彻底解决土地征用中的失序状态,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权利不受侵害,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基金,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协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司法程序及时、有效地介入这个社会矛盾空前聚集的领域。
土地征用是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发生的因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将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的一种行政行为。这就是土地征用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必要性和补偿性。据有关数据显示,土地征用纠纷急速增加,农民却没有选择司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而是要采用非理性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里就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出现的问题、矛盾及解决途径谈谈个人的见解。
一、土地征用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一)土地征用应当以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
一般来讲,根据法律追求正义的价值取向,不能动用公权为个别团体或私人谋利,即征用权的行使应是以社会全体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为目的。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目前还比较模糊,有关实施条例也不够具体。在实践中对有关公共利益的解释和界定则过于灵活,至使征地权常常被扩大化使用。
(二)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只有国家才能在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中充当征用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享有因国家建设之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尽管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国家,而是具体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但是他们只能根据自己用地的实际需要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另外还要明确国家虽是征用土地的主体,但是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他们对外代表国家具体行使此权。
(三)征用土地是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建设征用土地并非平等民事行为,而是由授权的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依据和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这是因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土地征用法律关系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自愿和一致,征用土地的指令,作为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服从。
(四)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建设征用土地与没收土地不同,它不是无偿地强制进行,而是有偿、强制进行。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取得经济上的补偿,征地补偿以使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虽然土地为国家征用,但是土地补偿费以及其他费用是由用地单位支付。
在现阶段,人们和政府及用地单位之间的争执,主要发生在合理补偿的数额问题方面。就征地补偿费用方面做详细的阐述。
二、征用土地的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年产值按被征地前3年平均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8倍。
2、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由各地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地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上级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因自然或人工而与土地结合在一起的私人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及水井、坟墓等设施造成损失的补偿。但是,凡是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2、青苗补偿费是对因征地造成的农民种植在被征地上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损失的补偿。但是,凡是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土地征用的基本程序
(一)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为控制征地总量,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对各级政府的审批权限作了如下规定:
1、征用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在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在7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
1、用地单位依法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2、政府收到用地者的用地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供地标准,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土地管理
土地征用中的问题及建议
本文2009-08-03 16:28:18发表“指导讲话”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32809.html
- 2025 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考卷一.pdf
- 座谈会发言:体系抓好思政课教育做好贯彻落实下篇文章(02-19).docx
- 组织部机关支部书记2024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02-19).docx
- 在县委理论中心组暨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学习研讨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在2025年市人代会分组讨论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医院党委选人用人工作自查报告(02-19).docx
- 宣传部2024年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发言(02-19).docx
- 行政服务中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验材料(02-19).docx
- 校长在中学2025春季开学典礼上的讲话:撷一抹祈望春风掬一程锦绣花开(02-19).docx
- 乡镇领导班子2024年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发言材料(五个带头+典型案例)(02-19).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