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与企业之间的管理协议
有关百贤预制板厂缴纳马桑村村委会管理费协议
甲方:丹景山镇马桑村村委会
乙方:隆丰镇高黄村 组 :祝波
为了加快丹景山镇灾后重建步伐,提供可靠的建材资源,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丹景山马桑村2组,8组部分土地租于百贤预制板厂,用于生产预制构件使用。租期从2009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期共 年。经双方协商如下:
1. 乙方每年给付人民币400元/亩的管理费用,并且每5年按照20%递增一次管理费用,每次递增基数按递增后的金额计算。给付时间每年 月 日。
2. 乙方在运营期间与村民发生矛盾时由甲方出面协助调解,但是不承担相应责任。
3. 乙方必须每年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一年的租赁费用一次性付给村民,由甲方负责监督。
4. 在20年后,乙方不租用土地了,乙方负责还耕,于2014年3月内先付五千元的还
村委会与企业之间的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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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7-21 19:03:27发表“合同协议”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32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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