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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演讲稿: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时代需要的人民法官

栏目:演讲稿发布:2009-07-19浏览:2645下载270次收藏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一名时代需要的人民法官”,大家一定觉得这个题目很平淡无味,可我们一定要切记前提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念”实际上就是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它是一种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就行为层面看,任何一种正确的行为都必须有具体的原理和理念作指导,人民法院工作特别是法官的审判工作同样只有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价值观念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才能更充分地发挥好审判职能。下面我讲一个具体的案例,说的是一对老年夫妻离婚案件,如果按照现有的司法解释,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房屋只能判给男方,女方就会无家可归,流落街头,“浮萍漂泊本无根,流落街头君莫问”,我查阅了很多这类案件,大约有三种处理结果:第一种是仅就案说案,单纯办案思想,迅速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第二种是以私情而废公法。同情弱者,凭感觉办案。“跟着感觉走,希望就在前面不远处”,把房屋判给女方。第三种是加大调解力度,从人性、情感,夫妻感情来感化双方,调解结案。一种案件,出现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这也就是当前存在我们法官中的三种不同的法制理念。第一种是强调法制理念的西方化,片面强调西方单纯的“唯法至上”的观念,导致结果只能使女方增大了怨恨,甚至对社会的仇恨,不断上访、缠诉。第二种是淡化法制理念。对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不清,不谈理念或者很少谈理念,凭感觉来解决问题,到头来跟着感觉走,错案就在前面不远处。第三种就是我们积极倡导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克服单纯的办案思想,从大局长远角度,以“法律为准绳”及时调判做到案结事了。前两种理念认识在实践中都是有害的,都极大可能造成上访、缠诉。当我们敲出的法锤不是矛盾的解决、纠纷的化解,而是矛盾的加剧,甚至是对社会的仇视,那作为法官的我们还有必要再高高的举起法锤吗?当我们刚刚合上案卷时,当事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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