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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涉行政执行案件调研报告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09-06-22浏览:2826下载157次收藏

近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大量执行案件不能得到执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案件当事人不满意,公众不满意,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平安建设。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的“执行难”,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为期半年的未结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我市两级法院在专项活动中,清理出一批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案件(以下简称涉行政执行案件),这些案件在未结执行案件中占到一定比例。从集中清理结果来看,尽管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执行措施,但执行收效甚微,执结案件只占11%,标的额占3%。为此,市中级法院专门对全市法院此类案件作了专题调研。
一、涉行政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情况
截至2006年1月,全市法院清理出未结执行案件1037件,标的额3436万元,其中涉行政执行案件136件,占未结执行案件的13.1%;总标的额1156.98万元,占33.7%。具体市中级法院7件,标的额630.24万元;城区法院55件,标的额245万元;**县法院62件,标的额221.52万元;海原县法院12件,标的额60.22万元。市中院未结执行案件数量虽然较少,但标的额占全市法院54.5%,**县法院此类案件数量最多,城区法院此类案件数量和标的额也占相当一定比例,见表(一)。

涉行政执行案件统计表(一)

法院
 案件数量(件)
 案件数量

所占比例
 标的额(万元)
 标的额

所占比例
 
市中级法院
 7
 5.1%
 630.24
   54.5%
 
城区法院
 55
 40.4%
 245
 21.2%
 
**县法院
 62
 45.6%
 221.52
 19%
 
海原县法院
 12
 8.9%
 60.22
 5.3%
 
合计
 136
 100%
 1156.98
 100%
 

 (二)被执行人情况

涉行政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行政机关的7件,标的额406.84万元;事业单位16件,标的额141.57万元;乡镇人民政府37件,标的额355.23万元;村委会74件,标的额252.04万元,见表(二)。

涉行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情况统计表(二)

被执行人
 案件数量(件)
 案件

所占比例
 标的额(万元)
 标的额

所占比例
 
村委会
 74
 54.4%
 252.94
  21.9%
 
乡、镇人民政府
 39
 28.7%
 355.43
 30.7%
 
事业单位
 16
 11.8%
 141.77
 12.2%
 
行政单位
 7
 5.1%
 406.84
 35.2%
 
合计
 136
 100%
 1156.98
 100%
 

 (三)债务形成原因

此类案件债务形成原因具体为:因工程建设欠款形成债务45件,占33%;因垫付水费、铺设小康路、交三提五统费用、开办企业等向金融部门贷款形成债务37件,占27.29%;因经济纠纷欠款形成债务19件,占14%;因劳动关系及劳务报酬纠纷形成债务14件,占10.3%;因土地补偿款纠纷形成债务11件,占8%;其他原因形成债务10件,占7.5%,见表(三)。

涉行政执行案件债务情况统计表(三)

债务形成原因
 案件数量
 占全部案件比例
 
工程建设欠款
 “普九”建设(12件)

小康路建设(16件)

办公楼建设(17件)
 33%
 
小计45件
 
贷款

(主要用于垫交水费、修小康路、交三提五统费用等)
 37件
 27.2%
 
经济纠纷欠款
 19件
 14%
 
劳动、劳务欠款
 14件
 10.3%
 
土地补偿费
 11件
 8%
 
其他
 10件
 7.5%
 
合计
 136件
 100%
 

二、 涉行政执行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乡村两级债务占较大比例

从被执行主体来看,被执行人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其中以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最多,占到54.5%。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标的额也占相当比例。乡村两级债务占到涉行政执行案件的83.1%。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虽然数量较少,只有7件,但债务数额最大,占总标的额35.2%。

(二)建设欠款是形成债务的主要原因

从债务形成原因来看,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因普九验收建设,乡村路面硬化、办公楼建设而形成建筑工程欠款;因垫交水费,三提五统费用,办公楼建设等贷款形成债务;因经济往来形成债务;因劳动关系或劳务报酬而形成债务;因土地补偿纠纷形成债务等原因。其中又以建设工程欠款最多,案件数量(含贷款用于工程建设)占到此类执行案件的一半。

(三)债务形成时间比较集中

从债务形成时间来看,主要集中在1996年至2001年这五年期间,这一时期是乡村两级完成一些基本建设(如农村小康路面硬化)和国家下达任务(如普九达标)建设时期。未结执行案件中还存在一些“陈年旧账”,这些案件债务发生时间较早,当事人通过协商要款无望的情况下才向法院起诉。如建行**县支行与**县宁安乡人民政府借款纠纷一案,1985年12月,**县宁安乡人民政府所属企业从建行**县支行借款35万元,由乡政府进行担保,后企业倒闭后债务一直未偿还。1995年,建行**县支行依法起诉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乡政府履行还款义务。后银行申请法院执行,案件一直未执结。又如原告**市郊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市第三中学、**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1992年5月原告为被告建设教学楼,被告欠原告部分工程款一直未偿还。2005年原告起诉后,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市第三中学被整体拍卖,所欠工程款未清偿,案件无法执结。上述两起案件债务形成时间长达十几年。

(四)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多

一是一些乡镇、村在区划调整中被合并,由合并后的乡镇承担责任。合并后的村、镇原本就不想偿还原村、镇负担的债务,再加上有的村、镇合并时操作不规范,给案件的执行带来更大的困难。二是由于债务形成时间较长,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经过多次变换,债务发生时的单位负责人早已不在,新的单位负责人认为不是自己在任期间所欠债务,经常出现“新官不理旧债”现象。三是有些乡村开办企业倒闭后,乡村作为开办方承担偿还责任从而成为被执行人。

(五)“私贷公用”案件占一定比例

在农村税费改革前,村委会为完成“三提五统”税费任务,投资兴办村集体企业,或完成一些公益事业,由村干部以个人名义贷款归村委会使用,村委会给村干部出具借款手续,从而形成一大批“私贷公用”案件。农村税费改革后,由于村委会不能再向群众征收所欠款项,造成村委会无钱偿还村干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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