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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调研报告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09-06-22浏览:2828下载256次收藏

近几年来,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一、**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基本情况   
1、农村医疗救助情况。制定出台政策。根据《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依托,以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切实保障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农村因灾因病农民的基本医疗需要,我市于2004年经过近半年时间认真调研,经市民政、卫生、财政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共同会商论证、市法制办依法公证、市政府同意,出台了《**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各县区也制定了农村医疗救助实施规程或规章制度,纳入考核目标。积极筹措资金,落实了每年按每人30元筹措资金,其中市按每人6元,县区按每人24元。其中10元用于帮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的个人应承担的部分,20元作为第二次救助。积极实施救助,2004年以来,除省给予我市的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我市各级共筹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940.8万元,其中,市、县(区)财政投入719.2万元,各级彩票公益金105万元;社会捐助及其他投入116.6万元。每年全市参加农村医疗救助人数占全市农村人口3.2%以上,共资助参加新农合人数为48.6527万人次,资助参加新农合后二次救助人次人数达1.6908万人次;资助资金总额达979.683万元。
   
2、城市医疗救助情况。为解决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依托我市建立的以大病统筹为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惠民医疗卫生服务平台,本着以救助城镇困难居民患大重病、慢性重症疾病为重点,目前我市正在酝酿出台《**市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希望通过建立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统筹基金,对城镇困难居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存在困难和在医治重大疾病、慢性重症疾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后存在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按实际情况再给予一定限额救助的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城市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指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至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城镇居民享受生活补助费的行政事业单位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市总工会核定的城镇居民特困职工,城镇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对象(指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至保障标准150%以内的),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形式: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负担的部分费用。医疗救助对象重大疾病、慢性重症疾病就诊的,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分不同对象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存在主要问题
   
通过各级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市医疗救助政策实施以来,贫困群体就医难得到了一定缓解,特别是对患重大疾病的农村贫困群体及时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救助,充分体现了市委和人民政府对贫困群体的关爱和帮扶。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医疗救助存在着一定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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