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本地居民法人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的调研思考
法人企业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本文所指的法人是指非**市居民但在**市境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合法手续的法定代表人。
一、问题的提出
2004年7月1日和2004年12月1日,国税总局分别以国税发明电[2004]第37号和国税发明电[2004]第62号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和《补充通知》,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要求商贸企业(小型)新办初期列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并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开具限额、每次购票数量、进项税额的抵扣、发票增购预缴税金等作了较为具体和严格的规定,并在辅导期转为正式认定期间还要税务部门执行几项制度(案头审核制度、实地勘察制度、分类约谈制度)。所有这些措施对控制商贸企业的走逃、打击骗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止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认定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中的随意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辅导期一过,这些限制措施就不复存在,特别是对法人代表为外地人的商贸企业,税务上就更难以控制。以笔者所辖的江苏国际塑化城为例,塑化城坐落在新区的罗溪镇,市政府将其作为**市“十一五”中的一项重点推进项目,因地理位置独特(南有京杭运河和奔牛火车站,北有**机场),物流畅通(建有万吨储运场和火车专线),深受外地投资者的青睐。目前办理税务登记的有101户,均为一般纳税人,其中法人代表为**本地的仅40户,外地的为61户,外地户占总户数的60.39%,其中省内其他地级市的有21户(涉及8个市),省外的为40户(涉及7个省),在税收征管上,对非本地居民法人商贸企业的监控盲点多,难度大。较一般市场的税务管理而言,江苏国际塑化城对非本地居民法人商贸企业的管理有其独特性与可分析性。
二、相关建议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对外地法人代表的商贸企业,除了执行国税总局的文件规定外,还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实施更严格、更有效的税务管理。具体措施有:
1、源头抓税务登记。(1)对新办商贸企业的所有情况通过实地调查、约谈等方式进行彻底
对非本地居民法人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的调研思考
本文2009-06-16 16:40:04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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