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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税收征管风险及对策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09-06-16浏览:2688下载186次收藏
为执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日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并把工业、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这将明显降低企业投资成本,进一步激发投资热情,全面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但是就税收征管而言,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涉税风险。笔者对此进行了初步分析,以期更好地促进政策落实,减低相关风险。
  一、税收管理风险点分析
  风险点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前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将前期购入并且尚未索取发票的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二是将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已索取普通发票的固定资产,将普通发票退回销售方,要求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三是以假进货退回的名义,请销售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冲减销售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四是将前期购入并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固定资产,发票开具日期未超过90天的,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认证抵扣,发票开具日期超过90天的,退回销售方重新开具并认证抵扣。
  风险点之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变换花样进行抵扣。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将购入生活用的汽车、高档家用电器等固定资产以及电脑、摩托车等用作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变换产品名称,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进行抵扣;二是在购入为建造房屋、基础设施等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时,将购入的钢材、水泥等建筑用材料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三是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购入固定资产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风险点之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其他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作本企业进行抵扣。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将其相关联的小规模纳税人或增值税免税项目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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