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混合销售计税依据确认权规定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为确保增值税转型工作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但就增值税、营业税混合销售及兼营非应税项目计税依据确认权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一、对混合销售计税依据确认权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又提供建筑业劳务(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在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又销售自产货物(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二、对兼营非应税项目计税依据确认权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上述两个细则不论是对混合销售行为计税依据确认权的规定还是对兼营非应税项目计税依据确认权的规定,都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未分别核算的,由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各自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因两个细则都没有规定方法和标准,其
对混合销售计税依据确认权规定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本文2009-06-15 10:29:06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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