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的专业化与人民性
早在西方亨利六世时代,对于法官专业性的强调就初见端倪,公元1608年的一天,英国国王詹姆士来到普通诉讼法院,想去皇家法院审审案子。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热情地接待了他。但令国王詹姆士吃惊的是,柯克大法官竟然拒绝了他的要求。柯克大法官的理由是“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于大不列颠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财产、继承,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还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法官要在正义与邪恶,对与错之间做到泾渭分明,不偏不倚,不盈不损,这项神圣的工作必须交给专业化的人,只有把法律的施行委托给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的职业者阶层,才能担当起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才能树立法律的社会公信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更为关键的是国家才能放心,人民才能放心。显然,法官职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胜任和担当的,因为这不是儿戏。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殃及无辜,就有可能使罪魁祸首逍遥法外。
由此,法官的职业犹如医生诊病,只有懂行的医生才能看好病,如果骨科医生去治心脏病,内科医生去操手术刀,纵然看起来有模有样,但也存在着误诊害人的巨大风险。同样,民事法官分析刑事案件,或者刑事法官裁判行政案件,虽然都懂点法,但也存在着误判、错判的可能,纠纷繁简不一,难易不同,事实的模糊,证据的含混,再加上人的思维和看法难以琢磨和隐晦多变,都会给法官办理案件布下许多迷障,没有一支过硬的专业队伍,是难以胜任这一工作的。法官职业体现着法官握有国家赋予的审判大权,一纸判决,多少冤案有可能得以昭雪,大笔一挥,财产会分割,家庭会分离,人头会落地,“三尺平台决百讼、一纸判决安万民”,听讼审案,一不留神,不仅可以影响或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命运,甚至可能会摧毁一个单位、冲击一个国家的命运。所以,法官职业需要拥有一套专门化的、与其他职业完全不同的知识结构和知识体系,这个职业必须需要接受专门的培训和特别的训练,需要确保其知识化、专业化、职业化。
专业性意味着法官具有一定的司法理性,能够控制自己的情感,本着专业的眼光来对待案件事实和证据,本着职业精神和专业理性进行审慎的判断,他们不是唯唯诺诺、唯上是从,不敢坚持真理和维护正义的官僚,而必须是精通法律知识,熟谙司法技能,具有较强的伦理观念的法律职业阶层。他们要把捍卫正义放在第一位,具有永不消亡的好奇心和进取心,诚挚地服务于民众,满足他们对正义的需求。
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始于1995年法官法颁布。2002年1月修订后的法官法更是将法官的职业标准大大提升,将法官的任职资格提高到了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因此,2002
法官要在正义与邪恶,对与错之间做到泾渭分明,不偏不倚,不盈不损,这项神圣的工作必须交给专业化的人,只有把法律的施行委托给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的职业者阶层,才能担当起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才能树立法律的社会公信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更为关键的是国家才能放心,人民才能放心。显然,法官职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胜任和担当的,因为这不是儿戏。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殃及无辜,就有可能使罪魁祸首逍遥法外。
由此,法官的职业犹如医生诊病,只有懂行的医生才能看好病,如果骨科医生去治心脏病,内科医生去操手术刀,纵然看起来有模有样,但也存在着误诊害人的巨大风险。同样,民事法官分析刑事案件,或者刑事法官裁判行政案件,虽然都懂点法,但也存在着误判、错判的可能,纠纷繁简不一,难易不同,事实的模糊,证据的含混,再加上人的思维和看法难以琢磨和隐晦多变,都会给法官办理案件布下许多迷障,没有一支过硬的专业队伍,是难以胜任这一工作的。法官职业体现着法官握有国家赋予的审判大权,一纸判决,多少冤案有可能得以昭雪,大笔一挥,财产会分割,家庭会分离,人头会落地,“三尺平台决百讼、一纸判决安万民”,听讼审案,一不留神,不仅可以影响或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命运,甚至可能会摧毁一个单位、冲击一个国家的命运。所以,法官职业需要拥有一套专门化的、与其他职业完全不同的知识结构和知识体系,这个职业必须需要接受专门的培训和特别的训练,需要确保其知识化、专业化、职业化。
专业性意味着法官具有一定的司法理性,能够控制自己的情感,本着专业的眼光来对待案件事实和证据,本着职业精神和专业理性进行审慎的判断,他们不是唯唯诺诺、唯上是从,不敢坚持真理和维护正义的官僚,而必须是精通法律知识,熟谙司法技能,具有较强的伦理观念的法律职业阶层。他们要把捍卫正义放在第一位,具有永不消亡的好奇心和进取心,诚挚地服务于民众,满足他们对正义的需求。
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始于1995年法官法颁布。2002年1月修订后的法官法更是将法官的职业标准大大提升,将法官的任职资格提高到了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因此,2002
法官职业的专业化与人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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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6-11 14:54:53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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