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研思考
我国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实施多年,在促进再就业、改善居民生活和稳定社会发展大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已成为影响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关系到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但在近几年的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较多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再就业优惠政策涉及税种不全面。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仅涉及一些地方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中,未能涉及增值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一些主体税种。对个体业户而言,减免的全是地方税收,而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经营时大都选择商业零售、加工、修理、修配等行业,从事旅店、饮食、理发等服务行业的相对较少。按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只定额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增值税,减免税范围较窄,而仅减免地方税种大多不能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每年8000元标准。
2、再就业优惠政策笼统而不具体。部分个体工商户注销营业执照后,租借再就业优惠证,按照优惠证上的名字办理新的营业执照,但实际经营者并未改变,经营者使用新的工商执照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由于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税务机关又不得不为其办理税收优惠,具体新办的标准未能明确。
3、对非服务性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支持力度不够。鼓励企业新增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是再就业工程的一个重要方面,而现行再就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仅包括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而未能涉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生产型工业企业,从而影响了这些企业吸下岗失业人员积极性。
4、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范围不广泛。在进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过程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研思考
本文2009-06-10 16:24:35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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