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动迁工作职务犯罪调研对策
动迁安置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一项重大工程,它不仅关系着地区的发展和规划,更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近年来发生在园区乡镇动迁系统职务犯罪破坏了政府形象,在人民群众中引起了强烈不满。我们就本院所查办的乡镇动迁系统职务犯罪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据此提出了相关预防对策,求教于同仁。
一、主要犯罪手段及特征
我院查办的发案于乡镇动迁系统的3件职务犯罪和未予立案的4件违纪违规线索,主要犯罪或违规操作手段有以下几种:
1、直接将多余动迁安置房利用职权出售转让,侵吞房款或用于小团体。
2、伪造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出售动迁安置房,侵吞房款。这种手段表面上是安置拆迁户,实际上并不存在被拆迁的旧房,犯罪嫌疑人直接与买方参照市场价商定房款,扣除补偿协议上的小部分房款,侵吞其余钱款。
3、为无动迁资格的人伪造动迁资格,从中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家庭成员伪造资格,中饱私囊。有的是直接伪造资格,有的则是将被放弃的动迁资格移花接木给他人。
4、利用职权为他人调换动迁房,将好地段、好层次、好朝向住房分配给被动迁户,从中收受贿赂。
这些犯罪或违规手段呈现出有别于常见的动迁工作职务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主体以乡镇直接负责动迁工作的基层干部为主。动迁办上级主管部门主要有镇政府和园区地方发展局,但作为最基层的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动迁办掌握了动迁安置的直接权力,他们约束力小,工作方式灵活,所以动迁系统的职务犯罪容易出现在基层干部身上。
2、贪污与受贿行为并存,以贪污为主。我院查办的这几起职务犯罪案件,已经不是简单的较为常见的收受贿赂,为他人安置、调换好的动迁房的问题,而是由受贿上升到贪污,运用各种手段,参照市场价将安置房出售,侵吞房款,涉案金额大,行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
3、存在集体私分,共同贪污的倾向。由于将属于国家财产的安置房出售需要具备相应材料和手续,需要多个工作环节上的配合,因此动迁系统内贪污犯罪往往牵扯财务等不同岗位上的人员,有的则是事前共谋,事后私分,构成共同贪污犯罪。
4、通过伪造动迁资格、伪造安置补偿协议等材料侵吞房款,手段较为隐秘。政府对动迁安置房的管理较为严密,要直接出售很容易暴露,犯罪嫌疑人往往是找准政策的空子,伪造材料,在表面上看是符合政策的安置,因此较为隐秘,不易被发现。
二、诱发原因
从以上调查分析看出,乡镇动迁工作在实施、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存在问题,是导致动迁系统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
1、内部权力过于集中
乡镇动迁工作职务犯罪调研对策
本文2009-06-09 15:02:14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27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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