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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调研思考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09-06-07浏览:2730下载254次收藏
科学发展观以其发展、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统筹兼顾等理念成为引领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法论。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利益纠纷凸显,尤其在我们中西部地区,生产力不够发达,很多还是国家级贫困县,各种因治安、经济纠纷引起的矛盾尤为突出。四月二十七、二十八日县综治办就乡镇排查处理矛盾纠纷的问题到红岩寺镇、茅田乡进行了调研座谈,参与的有综治、信访、司法、派出所、法庭、国土、林业、安全服务中心、民政等部门的同志以及部分村委会的书记、主任。现将调研情况总结如下,并就基层如何处理矛盾纠纷的若干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现阶段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
  由于受地域、交通、资源情况的影响,基层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诸如我县红岩寺镇地处交通枢纽位置,境内318国道、209国道、省道天二公路、沪蓉西高速公路、铁路在此交汇,西气东输的管道从该镇经过,尤其是高速公路、铁路、气管道的建设,导致该镇内因移民搬迁、土地、山林、房屋征用补偿而引起的纠纷增多,现两路建设已接近尾声,因工程遗留问题而引起的复垦、用水、用电、走路纠纷更是成为一大特点。茅田、龙坪二乡境内煤炭资源丰富,矿区内土地、山林征用补偿,农民之间的山界林权纠纷尤为突出。除上述特点外,全县各乡镇的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历史发证问题引起的山界林权纠纷、因综合配套改革引起的人员清退纠纷等。
  二、现阶段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1、企业主依法经营观念淡薄
  茅田乡每年煤矿业主与农户因土地山林使用补偿而引发的纠纷不下十起。该乡安全生产服务中心负责人说:“煤老板总以为自己占用农户的地只要双方达成合意,补一点钱就完事,往往不通过村里,结果有的农户过不了多久又来扯皮。”产生这类纠纷的原因主要是煤矿业主法制观念淡薄。农村的土地山林绝大部分属村集体所有,占有补偿不通过所有权人而仅与经营权人签协议是错误的,甚至有的连书面协议也没有。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协议是无效的,部分农户在懂法者的撺掇下,多次找煤矿业主提出高额补偿,从而引发纠纷。
  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企业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不够
  一方面当地党委政府必须无条件地为谋求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从服务于国家重点项目建设,要确保建设有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另一方面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要赶工程进度,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于是在事前不与当地党委政府充分沟通协调的情况下,就自由补偿,导致出现补偿标准不统一,与农户的争执不下,结果出了问题,还得求助于当地党委政府解决,这既使矛盾纠纷难以处理,又容易使矛盾激化。现在大部分工程即将收尾,而企业对工程施工产生的遗留问题怠于解决,造成了矛盾纠纷大量出现。
  3、法律意识增强的负面——部分相对人期望值过高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及注重民权、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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