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储蓄国债问题的调研对策
储蓄国债(也称电子式国债)是财政部在国内发行,通过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是以满足广大消费者长期储蓄性投资需求,较多偏重储蓄功能而设计发行的一种债券品种。此债券是2006年财政部为完善现有的凭证式国债,研究推广出的新型储蓄类国债,它与以往的凭证式国债的不同点在于:在记帐方式上它以电子记帐方式记录债权;在托管模式上采取二级托管制,由承办银行总行和中央国债凭证结算公司分级托管,各负其责;在销售方式上采取代销方式,发行期结末后,未售完部分划回财政部;在兑付资金清算方式上实行财政部与商业银行每月清算兑付本息款项,防止商业银行大量垫付资金。虽然此种国债成功推出,达到了预期的设计目的,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当前凭证式国债在发行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投资者兑付未到期凭证式国债,迫使商业银行大量垫付资金。投资者因存贷款利率上调或紧急性货币需求,必然要提前兑付已购入的未到期凭证式国债,由于目前凭证式国债发行方式采取承购包销制,商业银行只有等到凭证式国债到期后,财政部才能划拨国债兑付的本息款项,在此之前如遇到提前兑付,商业银行就得自己垫付资金。由于商业银行的可用资金大量被占压,严重地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效益性原则。
2、凭证式国债利率制订不合理。凭证式国债的发行利率是由财政部行政制订的。由于财政部在利率制订上缺乏专业性,以行政方式制订利率无法使国债利率真实体现国债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如果利率制订偏低,则极易造成发行失败,如果利率偏高必然加大筹资成本,使国家债务规模失控,更重要的是还会破坏金融秩序,形成金融风险和国债信誉危机。
3、凭证式国债发行手续费制订偏高。凭证式国债采取代销方式,银行不承担包销风险,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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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6-07 14:06:31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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