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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的调研分析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09-06-07浏览:2743下载253次收藏

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他们所受到的伤害最大,既有经济上的,也有身体上的,更有精神上的。这些伤害有如阴云一样笼罩在他们的头上,久久而挥之不去。然而,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害人的保护还远远及不上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保护,对被害人保护的缺失,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判决常常成为“一纸空文”,赔偿屡屡遭遇空白,虽然刑诉法规定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到的物质损失,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如果被告人没有履行判决的能力,或者因为冗长的司法程序导致被害人无法及时地获得赔偿,那么谁又能来维护脆弱的未成年被害人的应有权利呢?被害人因为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身体上受到严重的损伤,精神上留下了难以愈合的伤疤,经济上又陷于极度的困境,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一个有效的制度来维护他们的权益,那么社会的和谐必将因为这些矛盾的处理不当而被打破,必将在他们幼小的心灵中埋下犯罪的种子,上访、报复、甚至是引发新的犯罪。被害人救助机制的缺失,实际上就是对他们的再次的伤害。
  一、相关数字分析:
  2001年至2006年以来,石景山区检察院共受理了各类刑事案件3255件4809人,涉及的罪名分布较广,共有81个罪名,其中有被害人的案件,涉及的罪名包括以盗窃、故意伤害、抢劫、诈骗等罪名为主的共计29个罪名,涉及的案件数为2634件。有被害人的案件占受理的总案件数的80.83%。
  以2006年为例,共计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33件974人(嫌疑人数),有被害人的案件数为449件620人(被害人数)。未成年人、女性、老年人作为被害人中的弱势群体,对他们的保护就显得更加的必要。2006年一年的时间,其中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有53件61人;
  被害人为女性的有129件179人;被害人为老年人(以60周岁以上)的有12件15人。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占到有被害人的案件总数的11.8%,可见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的紧迫性。
  二、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特点:
  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抢劫、盗窃、伤害等罪名上,这三个罪名就占到了总数的66%,主要是侵财性犯罪,尤其是在上学放学的路上,这一段正好处于保护的真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身体发育还不成熟,再加上现在生活好了,家长一般都会给孩子们买手机、mp3等贵重物品,这样一来,就给了那些心怀叵测的人可乘之机,他们正是抓住了未成年人抵抗能力较弱,保护自己的意识薄弱的特点,对他们进行侵害,劫取财物。针对未成年女童的侵害也不可小视,犯罪分子主要抓住这些家长疏于防范,利用父母上班、外出,而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之机,用一些“小恩小惠”接近被害人,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对她们实施猥亵、强奸等犯罪行为。针对未成年人的侵害,绝大多数时候,给被害人精神上带来的伤害远远比物质和身体上的伤害更为严重,主要表现为无法克服的恐惧、焦虑、抑郁、羞耻或者不信任等感受,长此以往,造成他们不愿意与人交往、接触,性格也由此变得孤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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