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调研思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并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目前,我市正在全力打造“六大环境”、推进“一建双创”,而我局正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本人长期在卫生监督机构工作,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就食品安全监管特别谈谈自已的看法。
一、我市食品监管体制机制现状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积极探索统筹城乡食品监管的新路子,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目前,我市食品监管主要实行“4+x”分段式食品监管体制。“4+x”分段式食品监管体制,即“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链分为4段,由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同时由若干部门参与综合监管或品种监管。
食品监管运行机制方面,各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探索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如食品源头治理上,农业部门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上,质监部门实施了食品质量安全星认证制度、食品召回制度;在餐饮在综合监管方面,卫生监督部门全面开展食品量化分级管理,提高食品企业的自律水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等。为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尽职尽责。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 食品监管体制不顺
一方面,“多龙治水”的模式造成监管责任难以落实。“从农田到餐桌”实行分段管理体制,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多达10余个,这种执法主体多元化、职能交叉的体制,使得监管责任难以厘清和有效落实,往往造成监管“真空”,造成“十个大盖帽管不好一桌饭”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监管链条长造成监管效率低、协调难度大。“从农田到餐桌”链条长、环节多,标准不一,国标、地标、行标、企标并存,形成的衔接点多,监管整体效率不高,尽管设置了综合监管部门,但协调力度弱,实际上处于“综合协调无依据,综合监督无手段,查处案件无处罚权”的状况。
㈡ 食品监管责任机制不到位
食品安全“各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没有真正落实。由于监管体制不顺等原因,部分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重视不够,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各个监管部门履职情况如何,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由于追偿机制不够健全,对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处罚较轻,企业违法成本低,致使部分企业铤而走险,甚至有时政府为了社会稳定还得替企业“买单”。
㈢ 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系不健全
我市城乡二元结构明显,全市14个县(区、市)以农村为主,但广大农村地区食品监管体系尚未真正健全,目前除工商部门在农村设置片区工商所,卫生部门在乡镇卫生院派驻检查员(兼职监督员)外,
一、我市食品监管体制机制现状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积极探索统筹城乡食品监管的新路子,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目前,我市食品监管主要实行“4+x”分段式食品监管体制。“4+x”分段式食品监管体制,即“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链分为4段,由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同时由若干部门参与综合监管或品种监管。
食品监管运行机制方面,各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探索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如食品源头治理上,农业部门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上,质监部门实施了食品质量安全星认证制度、食品召回制度;在餐饮在综合监管方面,卫生监督部门全面开展食品量化分级管理,提高食品企业的自律水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等。为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尽职尽责。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 食品监管体制不顺
一方面,“多龙治水”的模式造成监管责任难以落实。“从农田到餐桌”实行分段管理体制,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多达10余个,这种执法主体多元化、职能交叉的体制,使得监管责任难以厘清和有效落实,往往造成监管“真空”,造成“十个大盖帽管不好一桌饭”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监管链条长造成监管效率低、协调难度大。“从农田到餐桌”链条长、环节多,标准不一,国标、地标、行标、企标并存,形成的衔接点多,监管整体效率不高,尽管设置了综合监管部门,但协调力度弱,实际上处于“综合协调无依据,综合监督无手段,查处案件无处罚权”的状况。
㈡ 食品监管责任机制不到位
食品安全“各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没有真正落实。由于监管体制不顺等原因,部分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重视不够,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各个监管部门履职情况如何,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由于追偿机制不够健全,对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处罚较轻,企业违法成本低,致使部分企业铤而走险,甚至有时政府为了社会稳定还得替企业“买单”。
㈢ 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系不健全
我市城乡二元结构明显,全市14个县(区、市)以农村为主,但广大农村地区食品监管体系尚未真正健全,目前除工商部门在农村设置片区工商所,卫生部门在乡镇卫生院派驻检查员(兼职监督员)外,
食品安全监管调研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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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6-04 11:41:28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26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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