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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09-06-03浏览:2167下载241次收藏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现有312万残疾人,涉及全省五分之一的家庭。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许多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能力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服务需求,残疾人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相协调。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已经成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推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扎实推进“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和“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为抓手,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健全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努力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坚持“缩小差距、协调发展、共享小康、走在前列”的工作目标。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建共享小康成果,使全省残疾人服务设施、服务能力和残疾人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力争到2012年,全省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使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九年义务教育。到2020年,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生活和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完善,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使广大残疾人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精神上有尊严,与全省人民一道迈进小康社会。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在强化党委领导和政府主体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各方面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形成党政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的发展格局。
  ——坚持普惠特惠、全面发展。按照普惠加特惠、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城乡社会就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优先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围绕残疾人康复、教育和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无障碍建设、权益维护等,加快事业发展和制度建设,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残疾人事业发展,兼顾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和特殊服务需求,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残疾人工作给予重点支持。坚持把基层残疾人工作特别是城乡社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残疾人工作的重点,把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到基层,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服务项目、服务产品和服务技术。
  二、完善残疾人的基本保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将残疾人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不断扩大保障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标准,适度增加保障内容,确保残疾人“应保尽保”。将贫困残疾人列入城乡医疗救助、惠民医疗的重点对象,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看不起病的问题。   
  (五)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康复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基金,或定期发放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券(卡),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时效。将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所需补助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付范围。加强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的康复服务网络。各市、县(市、区)都要建立公益性专业康复服务机构与设施,完善功能,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康复服务水平;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中设立康复医学科室;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充分利用城乡社区内各种有效资源,积极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扎实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切实加强社会医疗机构、专业康复机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间的密切联系,实现资源共享,努力提高康复质量和水平,逐步形成完善的康复服务网络体系。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免费为孤残和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治疗。将残疾人康复人才专业培训纳入政府教育计划,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培训的内容,加大对基层社区康复人员培训力度。支持残疾人康复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相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及专家参与协作的残疾预防工作管理体系。将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配套工作计划,广泛开展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优生检查。加强对各类人群的健康宣教。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领域的执法监察,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与发展。建立健全全省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出生缺陷监测和0—6岁残疾儿童的监测方案。建立残疾人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工作。
  (七)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居住条件。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完善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机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补助金,并享受其他社会救助政策;逐步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政府救助机构要及时救助、妥善安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将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落实救助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提供实物配租,减免租金或优先购房。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各级政府要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给予相应的补贴。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要及时将农村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支持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各种伤残风险和残疾人专项险种。
  三、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九)发展残疾人教育。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科学规划,特别扶持,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全面普及残疾人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学前康复教育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保障适龄残疾人享有十五年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对于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凡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予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用,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根据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情况,构建“盲教育以省为主、聋教育以市为主、培智教育以县为主”的全省特殊教育体系。人口40万以上的县(市)必须建1所培智学校,人口30万以上、智力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应建1所培智学校,设区市的区和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可以采取独立建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点、合作建校、委托培养等多种形式满足区域内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需要。各市、县(市、区)都要建立扶残助学制度,进一步完善助学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各级政府免除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免收学费、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确保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或辍学;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奖励。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要免费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积极创造条件,创办特殊教育高等学校,鼓励、支持普通高等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和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各类专业人才。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开展特殊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和照顾。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十)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新录用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录用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用标准;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依法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完善地税部门代征制度,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促进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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