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法律援助机构问题的调研思考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那么,县(区)级法律援助中心实际上是一个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根据这几年在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实践,结合参考兄弟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实际情况,我认为我们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目前面临以下几个困难问题,并提出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面临的困难问题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金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当前县级地方和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导致法律援助工作明显滞后。应该说,法律援助工作已经逐步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重视,财政拨款逐年有所增加。但这种增加和需求相比差距甚大。有的地方财政拨款还不到位,或到位的经费仅能维持必要的人头和行政开支,真正能用于法律援助的费用不足。一方面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有很大的局限性,大多为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等案件,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需求,还不能得到法律援助。
二是法律援助人员严重不足,供求矛盾突出。仅以**市为例,**市农业人口33万人,外来务工人员10万人,其它社会弱势群体5万人,这占**市总人口的82%。在这82%的社会弱势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分布在边远的山区农村,他们的合法权益更需要法律保护。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普法依法治理的不断推进,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量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业务范围也越来越广。全市法律援助队伍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人员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特别是专业法律援助工作者,更是人才奇缺,全市3家律师事务所仅有16名专职律师;8家基层法律服务所仅有基层法律工作者29名。已建立的11个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中没有一名律师。一方面是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另一方面是现有的法律援助工作者不堪重负。
三是对社会律师过多提倡“行业奉献”。目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已走向社会、走向市场,律师的性质从国家法律工作者转变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律师因为没有稳定、可靠的生活、工作条件保障,首先必须为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工作。由于大部分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较低,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往往是“贴钱办案”,过多地提倡“行业奉献”,挫伤了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也难以控制案件质量。
四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由于对经济效益等因素的考虑和经费的制约,个别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确实存在办案敷衍了事、走过场等现象,工作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又没有在这方面作出约束性的规定,使得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五是法律援助监督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虽然目前已初步构建起了以“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对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指导、检查”的监管框架,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编制和机构的限制,编制部门在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多为挂靠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科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这种体制有悖于《法律援助条例》精神。
二、对策和建议
面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要加大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进基层法律援助工作新的发展。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和实施《法律援助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觉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对我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出的一项要求,也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目标。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正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公仆情怀和执政理念,给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送来一股清风。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正是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别关照,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更充分地行使当家作主的各种权利。这突出表明社会主义民主是真正的民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人民内部矛盾,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从心底里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体味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法律援助是实现人民权利的有效途径,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形式。法律援助制度正是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政府关爱”,直接面向社区、面向农村、面向群众,成为政府关心群众、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法律援助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政府的主导下发育和成熟起来的,它是党和政府“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之民本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政治文明建设命题中的应有之义。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具体、生动、直接地实践着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了以人为本、服务保障民生的精神,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大事,是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尽心竭力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好事。《法律援助条例》是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重要举措,标
对基层法律援助机构问题的调研思考
本文2009-06-03 10:25:48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25896.html
- 座谈会发言:体系抓好思政课教育做好贯彻落实下篇文章(02-19).docx
- 组织部机关支部书记2024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02-19).docx
- 在县委理论中心组暨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学习研讨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在2025年市人代会分组讨论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医院党委选人用人工作自查报告(02-19).docx
- 宣传部2024年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发言(02-19).docx
- 行政服务中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验材料(02-19).docx
- 校长在中学2025春季开学典礼上的讲话:撷一抹祈望春风掬一程锦绣花开(02-19).docx
- 乡镇领导班子2024年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发言材料(五个带头+典型案例)(02-19).docx
- 乡2024年度基层党建工作总结(02-19).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