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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9-05-26浏览:2886下载177次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  

   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   

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  

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  

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  

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 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  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  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  

第六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并做到能进能出。对违反劳务用工协议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工,要及时报公司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第三章   招  聘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协助机关部室做好劳务工招聘的组织、安排及具体操作。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自主进行劳务工的招聘,人力资源部指导并监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劳务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  招聘基本原则:  

1、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和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严格招聘条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焊工、电工等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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