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干部职工问责工作,正确、及时地处理问责事项,根据《**县人事局关于实行干部职工问责制的决定》和《人事局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问责工作在局领导班子的统一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问责事项是指《办法》中第二章规定的问责内容。问责工作依照《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在适用问责规定上人人平等;局办公室调查处理问责事项,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章 受 理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涉及《办法》第二章(问责内容)的问责事项。问责事项的信息来源于《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应当说明被问责单位、人员姓名(编号)、过错事项、问责理由等内容,尽量提供便于查处问责事项的证据材料。
提倡、鼓励署实名举报,对署实名举报的,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答复。
第八条 受理的线索或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和管辖权限,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对转办的问责事项处理不当的,局领导班子有权责成受理人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转办的问责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举报人重复举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章 调 查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获得问责线索,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首先填写《人事局干部职工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第十二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存在,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填写《人事局干部职工问责审批表》,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领导班子会议”是指:局党支部支委会、局长办公会,下同。
第十三条 启动问责程序后,由局办公室协调相关股室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问责建议等。
第十四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应主动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如实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弄虚作假、包庇相关责任人,对调查工作人为设置障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调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事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2009-05-22 14:55:59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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