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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假勤管理制度(试行)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9-05-15浏览:2376下载133次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假勤管理,确保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员工假勤类别主要分为:年休假、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长产假、保胎休息)、哺乳假、工伤治疗假、丧假等。  

第三条  员工休假必须在休假前填写休假申请单,经相关领导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方可安排休假。员工遇特殊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手续的,必须在假后两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请假制度  

第五条  事假  

1、文件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人、职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  

2、请假条件及时间: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请事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员工请事假按照其个人的日标准工资额(本人岗位薪级工资额除以21.75天)如实扣减请假日工资。误餐费、通讯交通费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也相应扣减。事假期间奖金扣减标准按照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4、审批程序:个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六条  病假  

1、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9号)、安徽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国有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最低保证数的通知》(劳险字〔1996〕380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2、请假条件及时间: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出具医院证明或医生的休息建议书后可以休病假。  

病假的时间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病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岗位薪点(级)工资,下同)的80%;  

(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以及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员工,工资照发。  

员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3)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员工,发给本人工资的100%。  

误餐费、通讯交通费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也相应扣减。病假期间的奖金扣减标准按照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4、审批程序与相关规定:  

(1)本人申请、医疗卫生部门证明后由员工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2)员工连续病假时间按一年内的时间累计。  

第七条  探亲假  

1、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2、休假条件: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且已正式上岗的员工中,未婚、已婚并且同父亲、母亲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已婚并且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  

3、假期规定: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酌情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4、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在批准的假期内,员工工资照发,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按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往返的车船费(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照直线车船票费)、市内交通费、必需的住宿费,由公司财务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照直线车船票费)、市内交通费、必需的住宿费,在本人岗位薪点(级)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各单位财务负担。  

5、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对于涉及境外探亲的个案,其探亲条件,假期规定以及假期待遇等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长产假、保胎休息)  

1、文件依据:劳动部《关于女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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