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xx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范围
凡在本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规定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包括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
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原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原则是:属地参保、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不建个人帐户;基金现收现付、以收定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待遇与现行《安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试行)》(安署发〔1999〕23号)等政策相衔接,缴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聘用5人以上农民工的,要为其参加当地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人每月4元标准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后农民工可享受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但不建立个人账户和计算缴费年限,不享受门诊大型检查、治疗及门诊特种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聘用4人以下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按照《安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安劳社发〔2005〕50号)为农民工缴纳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某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本文2009-04-28 09:55:15发表“策划方案”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19528.html
- 座谈会发言:体系抓好思政课教育做好贯彻落实下篇文章(02-19).docx
- 组织部机关支部书记2024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02-19).docx
- 在县委理论中心组暨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学习研讨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在2025年市人代会分组讨论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医院党委选人用人工作自查报告(02-19).docx
- 宣传部2024年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发言(02-19).docx
- 行政服务中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验材料(02-19).docx
- 校长在中学2025春季开学典礼上的讲话:撷一抹祈望春风掬一程锦绣花开(02-19).docx
- 乡镇领导班子2024年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发言材料(五个带头+典型案例)(02-19).docx
- 乡2024年度基层党建工作总结(02-19).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