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一例医疗事故争议的认定
i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9.4;r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2—0091—03
案例资料
死者刘某,男,20岁,无业。2002年2月11日19时,因口角
纠纷引起斗殴,刘某被他人用水果刀刺伤左臀部外上方,于当日
20时左右送至当地中心卫生院就诊。接诊医师检查后诊断为左
臀部刀刺伤,颅脑外伤及内脏损伤待排?给予清创缝合后收入
院观察。21时许刘某出现抽搐、里急后重感同时伴大汗淋漓,接
诊医师考虑有脑外伤,动员刘某的家属将其转往县级医院作ct
检查。22时许,刘某被送至县级医院,该院值班医师作一般询问
· 医疗纠纷与诉讼·
和简单检查:伤者神志清,刺伤处已缝合。即开出ct扫描申请
单,22时50分时ct扫描头颅未见异常,22时53分时刘某在
ct扫描结束的同时呼吸停止。
经县公安局法医作尸体解剖得出结论:刘某左臀部二处刀
伤,长约2.5cm。其中一处斜入内侧刺破股静脉和腹膜,出血流
向腹腔内,积血约1 500ml,刘某系左臀部刀刺伤,左股静脉断裂
失血性休克致死。
刘某的家属以当地中心卫生院违反诊疗常规、误诊,延误了
伤者的抢救时机为由,请求该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该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为:(1)刘某伤后在该中心卫生院就
诊及时。(2)因刘某被刺伤的部位及刺入方向特殊,加之接诊医
师缺乏临床经验,对病情及预后估计不足,后体格检查不仔细,
· 92 ·
没有作辅助检查,手术清创时没有作扩创探查,没处理好出血
灶。术后观察不仔细,诊断、治疗不到位。(3)刘某出现抽搐后,
接诊医师实施安排伤者转往县级医院,态度是积极的,但没有作
出相应的救治措施。据此,属一级技术医疗事故。
该中心卫生院对此结论不服,遂向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
会申请重新鉴定。2002年8月16日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分析此案后认为:(1)刘某被刀刺伤急诊于该中心卫生院,该接
诊医师经一般常规检查和徒手探查刀刺伤创道,遂作出了上述
诊断,即行清创缝合。诊断基本正确,处理无原则性错误,发现
病情变化后转往县级医院是正确的。(2)伤者转入县级医院,值
班医师未作生命体征检查即开出ct扫描检查,有不妥之处。(3)
刘某的刀刺伤创道走向特殊,其死亡原因系失血性休克致死。
该中心卫生院及县级医院的医师在诊治上虽有不足之处,但并
非是刘某直接致死的原因。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3条第2款“由于病情异常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
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之规定,本例医疗事件鉴定为非医
疗事故。
至此,同案有了两种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这时恰逢我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2年9月1日施行。于
是刘某的家属在向人民法院诉讼,法院按《条例》的规定,依据刘
某家属的要求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医学会受理此案后
认为:(1)医方在刘某诊疗过程中有医疗过失行为,违反外科急诊
留观诊疗常规,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初次抢救时机。(2)医方在
刘某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过失行为与刘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3)因刘某的伤情严重,是导致失血性休克迅速恶化的主要
原因,故医方应对刘某死亡负有次要责任。本例属于一级甲等
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此为第三次鉴定结论。
讨 论
一
、医疗事故构成分析
此案历经县、市及省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且
逢《办法》与《条例》及《暂行办法》交替时期,出现的鉴定结论可
谓是“一波三折”。现在纵观3份不同级别、不同分析的鉴定结
论,认为出现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违
法?过失行为是否存在?”还是“伤者体质及伤情特殊而发生的
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后果”。这也是我们讨论医疗事故是否构成
的焦点问题。
《办法》中对医疗事故的概念作了严格的定义,即“因医务人
员诊疗过失⋯ ⋯ ”尤为现行的《条例》中将其明确界定为“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
故”。不难看出,出现上述不同结论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对医疗事
故构成条件的把握不同所造成的。
笔者认为,在判断是否医疗事
【中图分类号】d919.4;r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2—0091—03
案例资料
死者刘某,男,20岁,无业。2002年2月11日19时,因口角
纠纷引起斗殴,刘某被他人用水果刀刺伤左臀部外上方,于当日
20时左右送至当地中心卫生院就诊。接诊医师检查后诊断为左
臀部刀刺伤,颅脑外伤及内脏损伤待排?给予清创缝合后收入
院观察。21时许刘某出现抽搐、里急后重感同时伴大汗淋漓,接
诊医师考虑有脑外伤,动员刘某的家属将其转往县级医院作ct
检查。22时许,刘某被送至县级医院,该院值班医师作一般询问
· 医疗纠纷与诉讼·
和简单检查:伤者神志清,刺伤处已缝合。即开出ct扫描申请
单,22时50分时ct扫描头颅未见异常,22时53分时刘某在
ct扫描结束的同时呼吸停止。
经县公安局法医作尸体解剖得出结论:刘某左臀部二处刀
伤,长约2.5cm。其中一处斜入内侧刺破股静脉和腹膜,出血流
向腹腔内,积血约1 500ml,刘某系左臀部刀刺伤,左股静脉断裂
失血性休克致死。
刘某的家属以当地中心卫生院违反诊疗常规、误诊,延误了
伤者的抢救时机为由,请求该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该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为:(1)刘某伤后在该中心卫生院就
诊及时。(2)因刘某被刺伤的部位及刺入方向特殊,加之接诊医
师缺乏临床经验,对病情及预后估计不足,后体格检查不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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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作辅助检查,手术清创时没有作扩创探查,没处理好出血
灶。术后观察不仔细,诊断、治疗不到位。(3)刘某出现抽搐后,
接诊医师实施安排伤者转往县级医院,态度是积极的,但没有作
出相应的救治措施。据此,属一级技术医疗事故。
该中心卫生院对此结论不服,遂向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
会申请重新鉴定。2002年8月16日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分析此案后认为:(1)刘某被刀刺伤急诊于该中心卫生院,该接
诊医师经一般常规检查和徒手探查刀刺伤创道,遂作出了上述
诊断,即行清创缝合。诊断基本正确,处理无原则性错误,发现
病情变化后转往县级医院是正确的。(2)伤者转入县级医院,值
班医师未作生命体征检查即开出ct扫描检查,有不妥之处。(3)
刘某的刀刺伤创道走向特殊,其死亡原因系失血性休克致死。
该中心卫生院及县级医院的医师在诊治上虽有不足之处,但并
非是刘某直接致死的原因。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3条第2款“由于病情异常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
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之规定,本例医疗事件鉴定为非医
疗事故。
至此,同案有了两种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这时恰逢我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2年9月1日施行。于
是刘某的家属在向人民法院诉讼,法院按《条例》的规定,依据刘
某家属的要求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医学会受理此案后
认为:(1)医方在刘某诊疗过程中有医疗过失行为,违反外科急诊
留观诊疗常规,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初次抢救时机。(2)医方在
刘某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过失行为与刘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3)因刘某的伤情严重,是导致失血性休克迅速恶化的主要
原因,故医方应对刘某死亡负有次要责任。本例属于一级甲等
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此为第三次鉴定结论。
讨 论
一
、医疗事故构成分析
此案历经县、市及省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且
逢《办法》与《条例》及《暂行办法》交替时期,出现的鉴定结论可
谓是“一波三折”。现在纵观3份不同级别、不同分析的鉴定结
论,认为出现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违
法?过失行为是否存在?”还是“伤者体质及伤情特殊而发生的
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后果”。这也是我们讨论医疗事故是否构成
的焦点问题。
《办法》中对医疗事故的概念作了严格的定义,即“因医务人
员诊疗过失⋯ ⋯ ”尤为现行的《条例》中将其明确界定为“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
故”。不难看出,出现上述不同结论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对医疗事
故构成条件的把握不同所造成的。
笔者认为,在判断是否医疗事
浅谈一例医疗事故争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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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3-30 10:36:27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15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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