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尸体检验鉴定质量控制体系的初步设想
【关键词】 医疗纠纷,尸体解剖,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d922.16;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1—0007~03
在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中,患者的尸体检验鉴定质量是医
疗纠纷处理的关键环节之一。高质量的尸体检验鉴定,是公正、
客观、科学地处理医疗纠纷的前提和科学的依据。但是,目前我
国缺乏一个涉及医疗纠纷的尸检鉴定质量管理控制体系,从而
无法保证每一例涉及医疗纠纷的尸体检验鉴定的质量。
因此,建立一个涉及医疗纠纷的尸体检验鉴定质量管理与
控制体系,是相当重要和迫切的。它既能体现医疗纠纷处理的
公正性、科学性,又能提高法医学鉴定人自身素质,促进法医学
及临床医学的发展。
在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方面,我国已在某些领域已有先例,
如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医院管理等等,这些均为涉及医疗纠
纷的尸检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提供了成功的模式和经验 。本
文参考了相关文献,结合尸体检验鉴定及医疗纠纷的特点,对涉
及医疗纠纷的尸体检验鉴定质量的管理与控制体系提出一些初
步的设想。
一
、医疗纠纷的尸检鉴定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的含义
医疗纠纷尸检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指按法医尸检工作的特
点和客观规律,运用管理学、系统学的有关理论、方法,以及相关
的法律和法规,结合医疗纠纷的特点,对尸体解剖及法医学鉴定
的全过程,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管理和控制,以达到尸检鉴定
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实现为社会大众服务的目的。
二、医疗纠纷尸检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思想
医疗纠纷尸检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思想包括公正、科学的
思想;为社会服务的思想;全面质量管理和控制的思想;标准化、
规范化、程序化的思想;管理的科学性、实用性的思想。
公正、科学的思想是医疗纠纷中尸检鉴定工作的出发点和
基础。如果没有这一点,有关医疗纠纷尸检鉴定的质量管理和
控制就无从谈起。对尸检鉴定的质量管理和控制,实际上是全
面质量管理,它包括全系统、全员、全程的质量管理,从过去的事
后质量评价变为尸体检验中的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即包
括接案检案程序、尸检鉴定人员资格、尸检规范程序、实验室规
范管理及工作程序、诊断标准化、会诊制度化、鉴定书书写格式
等一系列的有关部门、人员、工作程序及规范标准的质量管理,
形成一个质量管理体系。
在尸检鉴定中必须要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只有这
样才能尽可能减少人为的失误。涉及医疗纠纷的尸检鉴定质量
管理应是一个系统工程,但不是一个繁琐的工程。尸检鉴定工
作要求从实际出发,需符合医疗纠纷案件中的特点和规律,以求
实用、快捷。
三、医疗纠纷尸检质量管理体系的原则
尸检质量管理体系的目的就是使鉴定过程合法化、管理程
序化、技术操作规范化、鉴定结论的公正和科学化。具体原则:
(1)宏观控制与微观控制相结合,突出宏观控制的原则;(2)全面
鉴定质量与环节鉴定质量相结合;(3)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
合,突出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一例具有不同的条件
和特征医疗纠纷尸检鉴定的质量。
四、涉及医疗纠纷的尸检鉴定管理体系构想
涉及医疗纠纷的尸检鉴定管理体系实际上包括两大方面的
管理体系,一是尸体检验鉴定程序的管理,即管理的合法化和程
序化;另一方面是针对医疗纠纷的特点,而对涉及医疗纠纷的尸
体检验鉴定具体技术的要求,即鉴定技术的规范化、标准化。
(一)尸体检验鉴定程序的管理方面
· 8 ·
尸体检验鉴定程序的管理具体包括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认
定、相关技术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规定、实验室硬件的要求、涉及
医疗纠纷法医学尸体检验有关法律规定及接案、受案的程序要
求等方面。
1.涉及医疗纠纷法医学尸体检验有关法律规定
涉及医疗纠纷的尸检鉴定可被用于判断医生的行为是否存
在过失,也有利于改进医疗质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
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
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
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和病理解剖专业技
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
进行尸检的义务。”由此可见,对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尸体检验
是法制化的要求,尸体检验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 鉴定人的资格认定
涉及医疗纠纷的尸体检验,最重要的就是对死者的死因鉴
定准确、科学,因此,要求法医学鉴定人应具备一定的资历和水
准。因为涉及患者的死亡原因、死因与疾病、损伤和医疗差错的
关系等复杂问题,要求鉴定人具有较高的基础医学、临床医学、
法医学知识及相关的法学等知识,以及具备一定程度的综合分
析判断的能力,由此对法医学鉴定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我国目前缺乏一个相关的医疗纠纷尸检鉴定人资格的考
评、审核标准及体系。但在发达国家,如在美国,这些均由法医
局承担,因此对承担尸检鉴定的法医病理学鉴定人要求就很严
格,只有获得法医学鉴定人资格的技术人员才能承担该工作,而
法医学鉴定人资格一般是规定从业人员必须在医学院校毕业
后,做3~4年的病理科医生,再到指定的大城市法医鉴定局工
作一年,具有500例的法医尸体解剖实际经验,然后再经过国家
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才能获得法医学鉴
【中图分类号】d922.16;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1—0007~03
在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中,患者的尸体检验鉴定质量是医
疗纠纷处理的关键环节之一。高质量的尸体检验鉴定,是公正、
客观、科学地处理医疗纠纷的前提和科学的依据。但是,目前我
国缺乏一个涉及医疗纠纷的尸检鉴定质量管理控制体系,从而
无法保证每一例涉及医疗纠纷的尸体检验鉴定的质量。
因此,建立一个涉及医疗纠纷的尸体检验鉴定质量管理与
控制体系,是相当重要和迫切的。它既能体现医疗纠纷处理的
公正性、科学性,又能提高法医学鉴定人自身素质,促进法医学
及临床医学的发展。
在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方面,我国已在某些领域已有先例,
如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医院管理等等,这些均为涉及医疗纠
纷的尸检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提供了成功的模式和经验 。本
文参考了相关文献,结合尸体检验鉴定及医疗纠纷的特点,对涉
及医疗纠纷的尸体检验鉴定质量的管理与控制体系提出一些初
步的设想。
一
、医疗纠纷的尸检鉴定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的含义
医疗纠纷尸检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指按法医尸检工作的特
点和客观规律,运用管理学、系统学的有关理论、方法,以及相关
的法律和法规,结合医疗纠纷的特点,对尸体解剖及法医学鉴定
的全过程,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管理和控制,以达到尸检鉴定
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实现为社会大众服务的目的。
二、医疗纠纷尸检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思想
医疗纠纷尸检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思想包括公正、科学的
思想;为社会服务的思想;全面质量管理和控制的思想;标准化、
规范化、程序化的思想;管理的科学性、实用性的思想。
公正、科学的思想是医疗纠纷中尸检鉴定工作的出发点和
基础。如果没有这一点,有关医疗纠纷尸检鉴定的质量管理和
控制就无从谈起。对尸检鉴定的质量管理和控制,实际上是全
面质量管理,它包括全系统、全员、全程的质量管理,从过去的事
后质量评价变为尸体检验中的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即包
括接案检案程序、尸检鉴定人员资格、尸检规范程序、实验室规
范管理及工作程序、诊断标准化、会诊制度化、鉴定书书写格式
等一系列的有关部门、人员、工作程序及规范标准的质量管理,
形成一个质量管理体系。
在尸检鉴定中必须要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只有这
样才能尽可能减少人为的失误。涉及医疗纠纷的尸检鉴定质量
管理应是一个系统工程,但不是一个繁琐的工程。尸检鉴定工
作要求从实际出发,需符合医疗纠纷案件中的特点和规律,以求
实用、快捷。
三、医疗纠纷尸检质量管理体系的原则
尸检质量管理体系的目的就是使鉴定过程合法化、管理程
序化、技术操作规范化、鉴定结论的公正和科学化。具体原则:
(1)宏观控制与微观控制相结合,突出宏观控制的原则;(2)全面
鉴定质量与环节鉴定质量相结合;(3)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
合,突出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一例具有不同的条件
和特征医疗纠纷尸检鉴定的质量。
四、涉及医疗纠纷的尸检鉴定管理体系构想
涉及医疗纠纷的尸检鉴定管理体系实际上包括两大方面的
管理体系,一是尸体检验鉴定程序的管理,即管理的合法化和程
序化;另一方面是针对医疗纠纷的特点,而对涉及医疗纠纷的尸
体检验鉴定具体技术的要求,即鉴定技术的规范化、标准化。
(一)尸体检验鉴定程序的管理方面
· 8 ·
尸体检验鉴定程序的管理具体包括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认
定、相关技术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规定、实验室硬件的要求、涉及
医疗纠纷法医学尸体检验有关法律规定及接案、受案的程序要
求等方面。
1.涉及医疗纠纷法医学尸体检验有关法律规定
涉及医疗纠纷的尸检鉴定可被用于判断医生的行为是否存
在过失,也有利于改进医疗质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
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
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
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和病理解剖专业技
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
进行尸检的义务。”由此可见,对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尸体检验
是法制化的要求,尸体检验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 鉴定人的资格认定
涉及医疗纠纷的尸体检验,最重要的就是对死者的死因鉴
定准确、科学,因此,要求法医学鉴定人应具备一定的资历和水
准。因为涉及患者的死亡原因、死因与疾病、损伤和医疗差错的
关系等复杂问题,要求鉴定人具有较高的基础医学、临床医学、
法医学知识及相关的法学等知识,以及具备一定程度的综合分
析判断的能力,由此对法医学鉴定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我国目前缺乏一个相关的医疗纠纷尸检鉴定人资格的考
评、审核标准及体系。但在发达国家,如在美国,这些均由法医
局承担,因此对承担尸检鉴定的法医病理学鉴定人要求就很严
格,只有获得法医学鉴定人资格的技术人员才能承担该工作,而
法医学鉴定人资格一般是规定从业人员必须在医学院校毕业
后,做3~4年的病理科医生,再到指定的大城市法医鉴定局工
作一年,具有500例的法医尸体解剖实际经验,然后再经过国家
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才能获得法医学鉴
医疗纠纷中尸体检验鉴定质量控制体系的初步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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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3-30 09:38:41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15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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