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某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关键词】肺癌;误诊;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r37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4—0248—03
案情
2002年5月9日原告李某某因“发热、咳嗽、咳痰
伴咯血半月”人住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肺科。人院检
查:全胸片示左上肺占位(肺癌可能)伴左上肺部分不
张.胸部ct示左上肺癌伴纵隔淋巴结转移。同月14
日.原告丈夫董某某在手术志愿书上签字同意手术。
16日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在表面麻醉下经鼻行纤维支
气管镜检查,气管刷检涂片找到癌细胞(鳞癌),诊断:
左上肺鳞癌(ilia期),左上肺结核可能。22日原告转
胸外科.24日原告丈夫在手术前小结上签写“同意手
术”。27日被告对原告在全麻下行左上肺叶切除术。术
后病理诊断:(左上肺)曲菌病伴肺炎性假瘤形成。同
年6月12日原告出院。原告出院后,以被告在病理学
和细胞学上对原告所作的诊断不同为由要求被告予
以解释.其间因双方各执己见,未果。
2002年l1月.原告李某某向某某省某某市某某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知情
权.对原告的人身健康造成伤害,要求判令被告赔礼
道歉.赔偿3000元,退还违规超收病历复印费4.9
元;赔偿原告医疗费18 156.23元、残疾生活补助费
112 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陪护费990元、
市内交通费9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承担
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辩称,被告在术前已告知原
告病情、医疗措施等相关情况,并未侵害原告的知情
权;对原告进行手术治疗符合诊疗规范,没有过错,请
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鉴定
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某某市医学会就原告的病
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医学
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审判
一
、
一审情况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
因肺疾至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诊治,并人院进行手
术.双方已形成医疗合同关系。被告有告知原告术前、
术后检查结果的义务.并征求原告家属意见是否同意
手术:原告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现原告以被告术
前检查结论与术后切片报告结论不一致为由,称被告
无端将原告左上肺切除。对此鉴定结论已表明:原告
有临床症状.ct、胸片提示左上肺占位,纤维支气管镜
检查见左上叶前段支气管开口堵塞.细胞学检查提示
有癌细胞.有手术指征:术后病理提示肺曲菌病伴炎
性假瘤、支气管粘膜上皮和肺泡上皮异性增生,仍需
要手术治疗。即被告对原告的左上肺实施切除手术并
无不当.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
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第
6条、第8条之规定.于2003年5月19日作出驳回原
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宣判后.李某某不服.向某某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某大学附属医院侵犯其知情权,
存在医疗过错.造成其损害.要求某大学附属医院予
以赔偿。
被上诉人某大学附属医院辩称.原判决正确,两
种不同检查结论可能系一点癌已被刷检去除.不能认
定医院存在过错。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因“发热、咳
嗽、咳痰伴咯血半月”人住某大学附属医院,在治疗过
程中.经ct检查及气管刷检涂片论断为:“左上肺鳞
癌(11a期),左上肺结核可能”,后经手术病理诊断为
“(左上肺)曲菌病伴肺炎性假瘤形成”。对于两种不同
的诊断结果.某大学附属医院认为该两种不同检查结
论的形成原因系李某某所患一点癌被刷检去除。但其
【作者简介】姚~(1976-),男,汉族,扬中市人,法学学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现从事民事审判工作。tel:+86—511-5319356;
e—mail:yaoy_ 1976@126.covii。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
【中图分类号】r37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4—0248—03
案情
2002年5月9日原告李某某因“发热、咳嗽、咳痰
伴咯血半月”人住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肺科。人院检
查:全胸片示左上肺占位(肺癌可能)伴左上肺部分不
张.胸部ct示左上肺癌伴纵隔淋巴结转移。同月14
日.原告丈夫董某某在手术志愿书上签字同意手术。
16日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在表面麻醉下经鼻行纤维支
气管镜检查,气管刷检涂片找到癌细胞(鳞癌),诊断:
左上肺鳞癌(ilia期),左上肺结核可能。22日原告转
胸外科.24日原告丈夫在手术前小结上签写“同意手
术”。27日被告对原告在全麻下行左上肺叶切除术。术
后病理诊断:(左上肺)曲菌病伴肺炎性假瘤形成。同
年6月12日原告出院。原告出院后,以被告在病理学
和细胞学上对原告所作的诊断不同为由要求被告予
以解释.其间因双方各执己见,未果。
2002年l1月.原告李某某向某某省某某市某某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知情
权.对原告的人身健康造成伤害,要求判令被告赔礼
道歉.赔偿3000元,退还违规超收病历复印费4.9
元;赔偿原告医疗费18 156.23元、残疾生活补助费
112 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陪护费990元、
市内交通费9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承担
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辩称,被告在术前已告知原
告病情、医疗措施等相关情况,并未侵害原告的知情
权;对原告进行手术治疗符合诊疗规范,没有过错,请
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鉴定
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某某市医学会就原告的病
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医学
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审判
一
、
一审情况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
因肺疾至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诊治,并人院进行手
术.双方已形成医疗合同关系。被告有告知原告术前、
术后检查结果的义务.并征求原告家属意见是否同意
手术:原告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现原告以被告术
前检查结论与术后切片报告结论不一致为由,称被告
无端将原告左上肺切除。对此鉴定结论已表明:原告
有临床症状.ct、胸片提示左上肺占位,纤维支气管镜
检查见左上叶前段支气管开口堵塞.细胞学检查提示
有癌细胞.有手术指征:术后病理提示肺曲菌病伴炎
性假瘤、支气管粘膜上皮和肺泡上皮异性增生,仍需
要手术治疗。即被告对原告的左上肺实施切除手术并
无不当.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
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第
6条、第8条之规定.于2003年5月19日作出驳回原
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宣判后.李某某不服.向某某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某大学附属医院侵犯其知情权,
存在医疗过错.造成其损害.要求某大学附属医院予
以赔偿。
被上诉人某大学附属医院辩称.原判决正确,两
种不同检查结论可能系一点癌已被刷检去除.不能认
定医院存在过错。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因“发热、咳
嗽、咳痰伴咯血半月”人住某大学附属医院,在治疗过
程中.经ct检查及气管刷检涂片论断为:“左上肺鳞
癌(11a期),左上肺结核可能”,后经手术病理诊断为
“(左上肺)曲菌病伴肺炎性假瘤形成”。对于两种不同
的诊断结果.某大学附属医院认为该两种不同检查结
论的形成原因系李某某所患一点癌被刷检去除。但其
【作者简介】姚~(1976-),男,汉族,扬中市人,法学学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现从事民事审判工作。tel:+86—511-5319356;
e—mail:yaoy_ 1976@126.covii。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
李某某诉某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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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3-28 10:05:47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14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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