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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处方买到处方药而引发纠纷的案件分析与思考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8浏览:2198下载185次收藏
【摘要】药物与人们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也是引发医疗纠纷和诉讼的重要因素。我国目前在保护公众用药安全的制
度方面还存在较大的问题,为保护人民用药安全,我国应当尽快出台药品分类管理条例和执业药师法,加快药品分类管理
制度和执业药师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贺普丁;处方药;执业药师;药品分类管理
【中图分类号l 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 1007—9297(2005)03—0206—03
analysis and comments on the cases associated with”obtaining pre ion drugs without pre ion recipe”.xu gan.
state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licensedpharmacist qualification authentication center;& 100810
【abstract】as a common sense,drugs play a crucial role in maintaining people s health.accordingly,it is also a leading
cause of diversified med ical disputes as well as litigations. unfortunately. tremendous risks lie in our regimes which function is
protecting the public-use of drugs. therefore, necessary eforts shall be speeded up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drug classification
system and for deepe ning licensed pharmacists system structure as well、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safety and efectiveness of national
drugs。statute on drug classification and the licensed pharmacists law should be promoted and eventually passed as soon as
possible.
【key wo s】heptodin;pre ion drugs;licensed pharmacists;drug classified management

、案件
最近很多媒体都在讨论一则“没有处方买到处方
药而引发纠纷”的案件。案子本身很简单:2004年1月
4日,黄先生代朋友在北京某大药房花234元购买了
一盒“贺普丁”,购买该药时,药房销售人员没有要求
他出示任何医师处方.该药盒的包装和说明书上也没
有注明“处方药:凭医生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的警
示语。后来黄先生读到了《南方周末》刊登的一篇文
章,得知贺普丁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他在查阅了相
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以后.认为北京某大药房在
没有医师处方的情况下,将处方药贺普丁售卖给消费
者,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
他与药房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药房收回售出的
处方药”贺普丁”并返还购药款234元。2004年l2月
15日,一审法院做出判决: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法
院认为,北京某大药房向黄先生出售贺普丁虽不符合
有关规定,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黄先
生要求退货返还货款的请求,缺乏依据。至于北京某
大药房在销售贺普丁时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应当由有
关行政部门认定、处理。⋯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案被网站、报纸等各种媒
体转载、讨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掀起不小的波浪。
[作者简介]徐敢(1976--),男,浙江永嘉,1998年毕业于上海医科大学学习药物化学,2002年到中国政法大学学习法学。现主要从
事中国执业药师制度研究。tel:+86-66167442;e-mail~xgcg@163.cor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3期)
二、案例分析
1997年1月。国家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处方药
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此后,相继颁发了不少有
关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规章、规定。2000年
1月1日开始施行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
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局令)第2
条:“根据药品的品种、规格、适应证、剂量及给药途径
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
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
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
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同时施行的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国药管市[1999]454号通知下发)第l0
条:“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
可调配、购买和使用。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
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
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
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
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
存2年备查。” 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其中第37条规定“国家对
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制定。”不过。由于我们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在
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处
方药监管采取的是“双轨制”的管理办法,即分期、分
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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