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医精神病学现状概述
【摘要】随着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实力的提高,法医精神病学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主要体现在相关
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从事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专业人员逐渐增多。对精神病违法者进行强制治疗的公安安康医院
数量增加,法医精神病学领域的科研学术活动日益频繁,法医精神病学专业人才培养也日益完善。但是目前仍然存
在一些问题,例如: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国家对安康医院的投入
相对不足等,有待进一步解决。
【关键词】法医精神病学;鉴定
【中文图书号】d91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3—00s3—05
法医精神病学是一门法学与精神医学的交叉学
科。广义上法医精神病学是研究所有与法律相关的
精神障碍和精神健康问题,而狭义上的法医精神病
学是专门为司法部门提供法医学证据和处理意见
的,也称之为司法精神病掣n。近二十多年来,随着中
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实力的提高。法医精神病
学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了较明晰的了解我国法
医精神病学的现状,找出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明确今
后的努力方向,我们通过电话调查、查阅中国科技期
刊数据库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网站等方式
收集有关法医精神病学的内容,现归纳如下。
一
、法医精神病学相关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
实践证明法医精神病学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
持。1949年至1980年间中国缺少与法医精神病学
[作者简介]顾艳(1981一),女,汉,河南人,四川大学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医精神病学;
tel:+86-028-85502643,e-mail:hxguyanc/~ahoo.com.cn
[通讯作者]胡泽卿,教授,e—mail:huzeqing@126.com
· s4 ·
相关的法律,从业人员稀少,专业论文更是凤毛麟
角。新中国的刑法、刑诉法等法律颁布实施以后才迎
来了中国法医精神病学的复苏。我国现行的与法医
精神病学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
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
是我国目前进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法律依据。
1997年我国颁布的新《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
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
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
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
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
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
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条文是法医精神病学
鉴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法律依据。
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得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
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被鉴
定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许多方面,评定时常具体
到某一特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法律能力评定也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
据,例如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中具体应用
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
疾病患者或痴呆(程度严重)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
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各类案件中受害人伤残等级的评定以及劳动能
力的评定根据不同的条件适用于不同的评定标准,
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
体轻微伤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
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l8667—2002)、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等。为了适
应司法机关、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证诉讼
活动的顺利进行,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
定,该决定中使用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一词,该词
在新中国的法规性质文件中使用尚属首次。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3期)
表1 各省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机构及专业人员(截至2005年)
注:由于备省、市、自治区司法部网站公布格式不同,部分省市自治区
鏊定人数目缺如。
二、法医精神病学专业人员逐渐增多
2005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包括法医
精神病学鉴定在内的司法鉴定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决定》规定由各省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
机构和鉴定人进行管理,并依照规定负责对各省内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目前
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已经通过网站逐年对本地的
鉴定机构、鉴定人及业务范围进行公布:截至2005
年底,全国具有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
共143家。其中以四川省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机构的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3期)
数量最多,广东省次之,西藏、海南、福建、重庆等省
市自治区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机构资料缺如(见表
1)。这些鉴定机构大多数依托于当地的精神卫生中
心或公安安康医院,少数鉴定机构归属于法医精神
病学专业研究机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944
名法医精神病学从业人员。已公布的鉴定人资料中,
职称以副高以上为主,且多数为在精神卫生机构从
业的执业医师。
三、安康医院数量增加
出于维护他人及社会安全,也出于保护精神病
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规定通过鉴定确实患有精
神障碍的被鉴定人如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人,应对其进行强制医疗。需进行强制治疗的精神
障碍违法者其责任能力评定结果不一定是无责任能
力或者部分责任能力。患有精神障碍但同时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者也
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从事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专业人员逐渐增多。对精神病违法者进行强制治疗的公安安康医院
数量增加,法医精神病学领域的科研学术活动日益频繁,法医精神病学专业人才培养也日益完善。但是目前仍然存
在一些问题,例如: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国家对安康医院的投入
相对不足等,有待进一步解决。
【关键词】法医精神病学;鉴定
【中文图书号】d91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3—00s3—05
法医精神病学是一门法学与精神医学的交叉学
科。广义上法医精神病学是研究所有与法律相关的
精神障碍和精神健康问题,而狭义上的法医精神病
学是专门为司法部门提供法医学证据和处理意见
的,也称之为司法精神病掣n。近二十多年来,随着中
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实力的提高。法医精神病
学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了较明晰的了解我国法
医精神病学的现状,找出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明确今
后的努力方向,我们通过电话调查、查阅中国科技期
刊数据库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网站等方式
收集有关法医精神病学的内容,现归纳如下。
一
、法医精神病学相关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
实践证明法医精神病学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
持。1949年至1980年间中国缺少与法医精神病学
[作者简介]顾艳(1981一),女,汉,河南人,四川大学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医精神病学;
tel:+86-028-85502643,e-mail:hxguyanc/~ahoo.com.cn
[通讯作者]胡泽卿,教授,e—mail:huzeqing@126.com
· s4 ·
相关的法律,从业人员稀少,专业论文更是凤毛麟
角。新中国的刑法、刑诉法等法律颁布实施以后才迎
来了中国法医精神病学的复苏。我国现行的与法医
精神病学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
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
是我国目前进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法律依据。
1997年我国颁布的新《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
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
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
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
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
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
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条文是法医精神病学
鉴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法律依据。
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得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
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被鉴
定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许多方面,评定时常具体
到某一特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法律能力评定也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
据,例如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中具体应用
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
疾病患者或痴呆(程度严重)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
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各类案件中受害人伤残等级的评定以及劳动能
力的评定根据不同的条件适用于不同的评定标准,
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
体轻微伤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
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l8667—2002)、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等。为了适
应司法机关、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证诉讼
活动的顺利进行,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
定,该决定中使用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一词,该词
在新中国的法规性质文件中使用尚属首次。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3期)
表1 各省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机构及专业人员(截至2005年)
注:由于备省、市、自治区司法部网站公布格式不同,部分省市自治区
鏊定人数目缺如。
二、法医精神病学专业人员逐渐增多
2005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包括法医
精神病学鉴定在内的司法鉴定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决定》规定由各省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
机构和鉴定人进行管理,并依照规定负责对各省内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目前
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已经通过网站逐年对本地的
鉴定机构、鉴定人及业务范围进行公布:截至2005
年底,全国具有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
共143家。其中以四川省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机构的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3期)
数量最多,广东省次之,西藏、海南、福建、重庆等省
市自治区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机构资料缺如(见表
1)。这些鉴定机构大多数依托于当地的精神卫生中
心或公安安康医院,少数鉴定机构归属于法医精神
病学专业研究机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944
名法医精神病学从业人员。已公布的鉴定人资料中,
职称以副高以上为主,且多数为在精神卫生机构从
业的执业医师。
三、安康医院数量增加
出于维护他人及社会安全,也出于保护精神病
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规定通过鉴定确实患有精
神障碍的被鉴定人如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人,应对其进行强制医疗。需进行强制治疗的精神
障碍违法者其责任能力评定结果不一定是无责任能
力或者部分责任能力。患有精神障碍但同时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者也
中国法医精神病学现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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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3-27 10:29:20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14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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