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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管治疗齿外伤性脱落的法医学鉴定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7浏览:2791下载233次收藏
【关键词】牙外伤;损伤鉴定
【中文图书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3—00s1-02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不同程度的牙齿损
伤所应认定的损伤程度,其前提条件应是正常牙齿。
而行根管治疗后牙齿的不同结局.成为此类案件鉴
定的关键。作者结合具体检案进行分析讨论。
案 例
伤者陈某。男,49岁。2005年4月14日晚因纠
纷被邻居田某打伤眼部、口部。急诊查:左眼角肿胀、
球结膜充血,耳鼻无出血,+脱落伴出血,口唇挫伤
伴血迹,左中切牙Ⅲo松动,+Ⅲ。松动。
2005年4月15日。公安局鉴定结论为:+齿脱
落。构成轻伤。
2005年4月20日、2006年5月16日牙医周某
分别向警察和法官证实:损伤当时+脱落,+Ⅲo松
动。+两颗牙几年前做过根管治疗,+做过根管治疗
和光固化贴面修复。这几颗死髓牙牙根拔长。
2005年9月,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田
某管制1年;2005年10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5月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终审裁定:维持本院终审裁定和市人民法院的
原审判决。
讨论
陈某牙齿外伤后脱落是否构成轻伤,是本案问
题的关键。在再审程序中,组织了部分法医对该案进
行了分析讨论,一种意见认为:根管治疗齿是人体的
正常组织,具有正常齿的功能,不能因齿病经过治
疗,就否定其为健康组织,且损伤局部软组织挫伤也
佐证了外伤的存在,故认定轻伤并无不当。另一种意
见认为:根管治疗齿本身就是病变的牙齿,与正常齿
有着本质的区别。类似于义齿,不能认定其为轻伤,
或者考虑牙齿病变的因素,不宜认定其为轻伤。笔者
支持第一种意见。

、根管治疗及义齿的有关理论
根管治疗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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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管治疗齿外伤性脱落的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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