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探析
【摘要】认定医疗事故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存在合法的医疗行为。其次必须在合法的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
不负责任的行为。认定严重不负责任,应当主要结合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把违反常规性、常识性的注意义务,以及
常发性的过失行为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再次,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当根据《刑法》所规定的重伤标准去判断。
最后.严重不负责任是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主要原因力。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2—0122—05
study on the ive requisites of crime of medical malpractice.tan xiao-ll guangzhou medical c0 ,510182
【abstract】a legal medical activity is the first element in the judgement of a crime of medical accident,and there is
grave negligence in the medical worker’s activity.when we judge what’s grave negligence we should mainly take their attentive
duties into account. we can believe that they are grave negligence if they go against the routine or the commonsense
attentive duties,or that they have went against their attentive duties many times.and we should judge the serious
damage according to the standard provided in the criminal law. at last, there must hav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grossly neglecting and serious dam age.
【key words】crime of medical accident, ive requisites of crime,grave negligence,serious damage,causal
relationship
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
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
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即医疗
事故罪的刑法规定。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认定犯罪必
须同时符合犯罪构成的4个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和犯罪客观要件,缺一
不可。本文针对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进行论述。
犯罪客观要件是“联结犯罪主、客体的物质中
介,是整个犯罪活动的基础的、决定性的方面”,① 是
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标准之
一
。认定犯罪客观要件必须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对
于医疗事故罪。我国刑法规定其客观上要“严重不负
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
康”。这种原则的、不明确的规定易导致具体适用的
不一。本文根据犯罪客观要件的组成要素,结合刑法
规定,对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进行探讨。
一
、发展成医疗事故罪的医疗行为必须是合法的
为了便于对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进行分析。
本文把最终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进行动态分析。
首先,存在合法的医疗行为;然后,医务人员在医疗
行为过程中出现严重不负责任,具有一定的过错性
和违法性;当这种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便可以认定一个医疗事
故罪的成立。
因此,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的首要要素是合法
医疗行为的存在。医疗事故罪是一种业务过失犯罪。
它的行为不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的行为从
一开始就具有犯罪性。在过程上,它要求发展成为医
疗事故罪的医疗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这是认定医疗
事故罪的首要前提。这里所谓合法医疗行为是指医
务人员合法执业的行为,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医务
人员必须已经取得执业证书,具备执业的身份资格;
[作者简介] 谭晓莉(1980一),女,汉族,河南人,硕士研究生,助教,主要从事刑法学、卫生法学的研究;
tel:13380085188:e—mail:tan_ xl@126.cob
① 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2ooo年修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339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2期)
二是持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必须按执业证书登记的
类别、范围和地点执业。
据此。任何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行医的行
为不是合法医疗行为。包括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
专业毕业生独立行医的行为都不是合法的医疗行
为。尽管他们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但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实行医师执业注
册制度。没有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不能独立行医。
2005年《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
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了这一
问题:“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
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
医师法》第39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处理。”即
对于未经执业注册的人独立行医的行为,按照非法
行医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
罚。
现实中存在一些超出执业注册的类别、范围和
地点行医的行为,从是否存在合法医疗行为的角度
分析。这些行为造成就诊人损害的能否认定为医疗
事故罪?有观点认为:只要存在医疗人员的身份,不
能径行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① “对于医师执业资格应当进行抽象判断,医师单纯
超出执业类别等注册事项范围之外的医疗行为只是
违反了医生执业管理秩序,不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其
医疗行为致人伤亡的,可以按医疗事故罪论处。”②
也有观点认为:前述观点“并不正确”。③ 笔者赞成后
一种观点。因为医疗行为是一种专业性非常强的活
动,分工也很细,不同专业、学科的医疗行为有很大
不同。这种超范围和超类别的行医行为是在没有相
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下进行的医疗活动.这种
行为不仅违反了医疗管理秩序.而且是一种缺乏专
业技能的行医行为,最大的危险就是造成就诊人的
人身伤害。因此,超出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行医行
为不是合法的医疗行为,因而造成患者损害的,不是
医疗事故。对于现实中存在的一些医务人员未经办
理法定手续.私自到其他的医疗机构或者非医疗机
构“炒更”、“走穴”等超出执业地点行医的现象.这种
· 123 ·
行为不是合法的医疗行为。因为合格的医务人员必
须和相应的物质条件和人员队伍相结合才可以保障
医疗安全,保护就诊人的利益。《执业医师法》第14
条也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
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根据《执业医
师法》第17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
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不经过合法变更超出注
册内容进行执业的行为不是合法的医疗行为。
但是,对于医务人员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师外
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经过合法手续批准到其他医
疗机构“会诊”所发生的医疗行为应当被认为是合法
医疗行为。另外,对于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抢救
急危患者而采取的救治行为超出注册的执业类别、
范围和地点的,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医疗行为。如一
外科医生遇到一个难产又来不及送医院救治的病
人.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救治患者的行为,尽管超出
了他的注册范围和地点,该行为仍应被认为是合法
的医疗行为。这应当属于紧急情况下的例外,如果对
医务人员这种超出注册范围、类别和地点的行为不
认定合法,将会导致医务人员即使遇到需要紧急抢
救的患者也不敢施救。
二、在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在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中,严重不负责任是合法
医疗行为走向犯罪,使医疗行为发生质变的分水岭,
是医疗事故罪的原因行为。
什么是严重不负责任?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有权
解释,刑法学界也有多种观点。有观点认为,所谓严
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
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这些可以是成
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在实践中应当遵循的),不履
行和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粗心大意,马虎草
率。④ 也有观点认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就其客观
方面而言,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
诊疗护理常规。⑤ 另有观点认为,所谓严重不负责
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在履行职责的
范围内。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① 黄京平主编:《危害公共卫生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237页。
② 张明楷:《非法行医罪研究》,载《刑事
不负责任的行为。认定严重不负责任,应当主要结合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把违反常规性、常识性的注意义务,以及
常发性的过失行为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再次,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当根据《刑法》所规定的重伤标准去判断。
最后.严重不负责任是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主要原因力。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2—0122—05
study on the ive requisites of crime of medical malpractice.tan xiao-ll guangzhou medical c0 ,510182
【abstract】a legal medical activity is the first element in the judgement of a crime of medical accident,and there is
grave negligence in the medical worker’s activity.when we judge what’s grave negligence we should mainly take their attentive
duties into account. we can believe that they are grave negligence if they go against the routine or the commonsense
attentive duties,or that they have went against their attentive duties many times.and we should judge the serious
damage according to the standard provided in the criminal law. at last, there must hav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grossly neglecting and serious dam age.
【key words】crime of medical accident, ive requisites of crime,grave negligence,serious damage,causal
relationship
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
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
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即医疗
事故罪的刑法规定。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认定犯罪必
须同时符合犯罪构成的4个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和犯罪客观要件,缺一
不可。本文针对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进行论述。
犯罪客观要件是“联结犯罪主、客体的物质中
介,是整个犯罪活动的基础的、决定性的方面”,① 是
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标准之
一
。认定犯罪客观要件必须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对
于医疗事故罪。我国刑法规定其客观上要“严重不负
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
康”。这种原则的、不明确的规定易导致具体适用的
不一。本文根据犯罪客观要件的组成要素,结合刑法
规定,对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进行探讨。
一
、发展成医疗事故罪的医疗行为必须是合法的
为了便于对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进行分析。
本文把最终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进行动态分析。
首先,存在合法的医疗行为;然后,医务人员在医疗
行为过程中出现严重不负责任,具有一定的过错性
和违法性;当这种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便可以认定一个医疗事
故罪的成立。
因此,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的首要要素是合法
医疗行为的存在。医疗事故罪是一种业务过失犯罪。
它的行为不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的行为从
一开始就具有犯罪性。在过程上,它要求发展成为医
疗事故罪的医疗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这是认定医疗
事故罪的首要前提。这里所谓合法医疗行为是指医
务人员合法执业的行为,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医务
人员必须已经取得执业证书,具备执业的身份资格;
[作者简介] 谭晓莉(1980一),女,汉族,河南人,硕士研究生,助教,主要从事刑法学、卫生法学的研究;
tel:13380085188:e—mail:tan_ xl@126.cob
① 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2ooo年修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339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2期)
二是持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必须按执业证书登记的
类别、范围和地点执业。
据此。任何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行医的行
为不是合法医疗行为。包括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
专业毕业生独立行医的行为都不是合法的医疗行
为。尽管他们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但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实行医师执业注
册制度。没有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不能独立行医。
2005年《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
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了这一
问题:“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
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
医师法》第39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处理。”即
对于未经执业注册的人独立行医的行为,按照非法
行医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
罚。
现实中存在一些超出执业注册的类别、范围和
地点行医的行为,从是否存在合法医疗行为的角度
分析。这些行为造成就诊人损害的能否认定为医疗
事故罪?有观点认为:只要存在医疗人员的身份,不
能径行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① “对于医师执业资格应当进行抽象判断,医师单纯
超出执业类别等注册事项范围之外的医疗行为只是
违反了医生执业管理秩序,不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其
医疗行为致人伤亡的,可以按医疗事故罪论处。”②
也有观点认为:前述观点“并不正确”。③ 笔者赞成后
一种观点。因为医疗行为是一种专业性非常强的活
动,分工也很细,不同专业、学科的医疗行为有很大
不同。这种超范围和超类别的行医行为是在没有相
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下进行的医疗活动.这种
行为不仅违反了医疗管理秩序.而且是一种缺乏专
业技能的行医行为,最大的危险就是造成就诊人的
人身伤害。因此,超出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行医行
为不是合法的医疗行为,因而造成患者损害的,不是
医疗事故。对于现实中存在的一些医务人员未经办
理法定手续.私自到其他的医疗机构或者非医疗机
构“炒更”、“走穴”等超出执业地点行医的现象.这种
· 123 ·
行为不是合法的医疗行为。因为合格的医务人员必
须和相应的物质条件和人员队伍相结合才可以保障
医疗安全,保护就诊人的利益。《执业医师法》第14
条也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
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根据《执业医
师法》第17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
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不经过合法变更超出注
册内容进行执业的行为不是合法的医疗行为。
但是,对于医务人员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师外
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经过合法手续批准到其他医
疗机构“会诊”所发生的医疗行为应当被认为是合法
医疗行为。另外,对于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抢救
急危患者而采取的救治行为超出注册的执业类别、
范围和地点的,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医疗行为。如一
外科医生遇到一个难产又来不及送医院救治的病
人.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救治患者的行为,尽管超出
了他的注册范围和地点,该行为仍应被认为是合法
的医疗行为。这应当属于紧急情况下的例外,如果对
医务人员这种超出注册范围、类别和地点的行为不
认定合法,将会导致医务人员即使遇到需要紧急抢
救的患者也不敢施救。
二、在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在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中,严重不负责任是合法
医疗行为走向犯罪,使医疗行为发生质变的分水岭,
是医疗事故罪的原因行为。
什么是严重不负责任?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有权
解释,刑法学界也有多种观点。有观点认为,所谓严
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
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这些可以是成
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在实践中应当遵循的),不履
行和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粗心大意,马虎草
率。④ 也有观点认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就其客观
方面而言,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
诊疗护理常规。⑤ 另有观点认为,所谓严重不负责
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在履行职责的
范围内。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① 黄京平主编:《危害公共卫生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237页。
② 张明楷:《非法行医罪研究》,载《刑事
医疗事故罪客观要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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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3-27 09:16:28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14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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