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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在乡镇发展畜禽产业的优惠政策

栏目:经验信息发布:2009-03-17浏览:2732下载280次收藏

中共**镇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在**发展畜禽产业的优惠政策  

  生猪、土鸡养殖是**农业生产的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为了鼓励镇内外人士在**投资兴建特色产业龙头加工企业、建设标准化养殖示范基地,进一步发展壮大“优质、安全、生态、高效”的生猪、土鸡养殖产业,增加农民收入,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鼓励政策。  

一、  培育龙头企业  

凡来我镇投资兴建特色产业龙头加工企业的镇内外人士,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以下提及的投资均指建设厂房、购买设备和土地等固定资产投资),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加工企业。  

1、投资者兴建加工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性质等享受地价和交款时限的优惠。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土地转让费用按3万元/亩包干;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土地转让费用按4万元/亩包干;投资在1000万以下的,土地转让费用按5万元/亩包干。  

投资者投资的项目,优先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在建设过程中征地、搬迁、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2、根据投资者意愿,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加工企业,相关费用按国家最低标准收取。  

3、新建加工企业由镇政府负责提供“四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并根据企业投资额度给予一定额度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即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按10%补贴;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补贴15%。  

4、新建加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镇级分成部分,头3年全额返还企业;企业所得税镇级分成部分,头3年全额返还企业;第4年、第5年按50%返还。  

5、镇政府积极引导龙头企业与畜禽养殖专业户(场)建立契约联结、服务联结、资本联结等发展合作机制,实现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  

二、兴建示范基地  

采取资金扶持,政策引导等措施,大力鼓励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基地建设,加强对散养户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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