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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停车场管理规定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9-02-25浏览:2827下载145次收藏

xx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停车场内的秩序,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厦辖区内停车场  

第三条         职责:  

(一)车场收费员按标准收取驶出车辆的车位有偿使用费,放行。  

(二)车管员负责指挥车辆整齐停放、存放、巡视、监护并做好进出场记录。  

(三)车管负责人负责车辆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规。  

第二章  车场及车辆停放管理  

第五条  停车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配备手提或便携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六条  停车场和车行道路应做好停车位和行车线以及禁停、转弯、减速、禁鸣、限高等醒目标识。  

第七条  停车场内应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的位置设置路障和防护栏。  

第八条  车辆进场必须服从车管员的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九条  停放好车辆后,必须上锁,车箱、车篓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第十条  驾驶员、车辆使用人必须保持车场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车场内,车辆发生漏油时,车主应即行处理。  

第十一条  停车场内禁止洗车(万科洗车场规定范围除外)、修车、试车、练习。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停车场内消防、清洁、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第十三条  停车场由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  

第十四条  不准酒后取车启动机动车辆并驾驶。  

第十五条  车辆进出:  

(一)车管人员应引导车辆使用人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主动、礼貌上前接待。  

(二)车管人员在办妥相应手续后方可允许车辆离场,如因私自放行导致车辆失窃,车管人员承担一切责任。  

(三)夜间停放的车辆,车管员应做好记录并办理交接班手续。  

第十六条  巡视:  

(一)车管员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未上锁、车箱(车篓)遗留物品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同时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特殊情况报告部长处理。  

(二)逾夜车辆,或遇交接班时应清点、核对数量,确保安全。  

(三)部长检查手提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发现逾期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四)车管员负责维护好停车场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场整洁。  

第十七条  意外事故的处理:  

(一)当车管员发现停车场内的车辆被盗或被损坏时,就立即通知车主,同时逐级报告领班及部门主管和公司领导。  

(二)属撞车事故的,车管员不得放行肇事车辆,并保护好现场。  

(三)属酗酒或寻衅肇事而引发的砸车事故,车管员应立即制止,并通过巡逻安全员上门通知车主,对造成的事故进行确认。  

(四)车管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如实写明逾夜停放车辆的数量、区域停放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以及发现后的报告处理情况。  

(五)车辆在停车场被盗后,车管员应立即汇报公司处理,待车主确认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车管员以及车主都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涉及公司内部人员责任问题,由公司组织调查,视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六)收费系统一旦停电,应通知出入口岗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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